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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護欄非安全上下設備 工人下車摔死雇主判刑6月、緩刑3年

貨車護欄非安全上下設備,工人下車摔死雇主有責,桃園地院依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判處雇主6月徒刑、緩刑3年。(記者鄭淑婷攝)

貨車護欄非安全上下設備,工人下車摔死雇主有責,桃園地院依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判處雇主6月徒刑、緩刑3年。(記者鄭淑婷攝)

2022/06/16 15:17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陳姓男子在桃園市八德區某環保工程公司從事貨運、搬運工作,2020年8月間在貨車上堆疊回收物,下車時不慎從貨車斗跌落不治,雇主雖辯稱「有提供勞工安全上下的設備」,但只是貨車車斗防止貨物掉落的護欄而已,桃園地院法官依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判罰環保工程公司10萬元,審酌柯姓雇主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判處6月徒刑、緩刑3年。

陳男當時站在高2米的貨車堆疊回收物,上下車全靠貨車車斗護欄,豈料,陳男在攀爬過程突然失足跌落,頭部重創送醫急救4天後不治,環保工程公司及柯姓雇主被控未提供勞工安全的上下設備,被依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送辦。

柯姓雇主否認犯行,辯稱有提供勞工安全上下的設備,就是貨車兩側的護欄,勞工需徒手抓護欄、腳踩架子上下車;勞檢人員則證稱,監視器錄到陳男綑綁貨物後,利用貨車旁的護欄攀爬下車,不過,該護欄本身不具安全性,只是用來防止貨物墜落,並非符合法規的勞工安全上下設備,所謂的安全上下設備,通常是移動梯架、移動式工作檯或是扶手等,可以防止墜落的設施。

法官因此不採信柯姓雇主辯詞,認為環保工程公司、柯姓雇主已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判罰環保工程公司10萬元,考量柯姓雇主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判處他6月徒刑、緩刑3年。

柯姓雇主另被控未使陳男配戴安全帽及安全帶,經傳訊其他員工證稱,公司有提供安全帽及安全帶,並規定高處作業時要配戴,開會時也有口頭提醒,法官認為環保工程公司及柯姓雇主,在此部分有盡其雇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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