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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還說沒上新聞不應受懲 海巡隊員降2級改敘

蕭員因酒駕而被判降兩級改敘。合成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蕭員因酒駕而被判降兩級改敘。合成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2022/04/21 12:1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海巡署艦隊分署蕭姓隊員,2021年底在澎湖酒駕肇事,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2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獲得緩起訴。上級機關海委會把案子送交懲戒法院審理,蕭員辯稱酒駕沒上新聞,且考績已經吃丙,不應再受懲,惟合議庭仍認他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日前判降2級改敘。

判決指出,2021年12月28日,蕭員於澎湖聚餐飲酒返家後,再開貨車外出,同日晚間9時39分,行經一處民宅外追撞一部機車,致騎士受有輕微挫傷。警方到場處理,測得蕭員吐氣酒測值為每公升1.2毫克,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澎湖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諭知緩起訴處分,期間1年,並向公庫支付10萬元。

海委會依「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人員獎懲參考基準」及「海巡署防制酒後駕車策進作為」的酒測值超過0.25應移付懲戒規定,把蕭員函送懲戒法院處置。

蕭員辯稱,並未向警察機關供稱其為海巡人員,媒體亦未報導其身分,且他已於今年1月10日已受海巡署記過、調職懲處,去年度年終考績列為丙等,要求懲戒法院判他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處分。

懲戒法院指出,蕭員酒駕除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並有違公務員應謹慎之旨,其違法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尊重與執行職務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有懲戒必要。

蕭員雖辯稱酒駕未表明公務員身分,亦未有媒體報導,未造成社會觀感不佳,影響機關形象,且已受任職機關記過、調職及列為考績丙等處分。但懲戒法院認為,蕭員酒駕行為客觀上已足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至媒體是否報導僅是傳播形態之一,尚不足為不生政府信譽損害的依憑。

懲戒法院說明,蕭員的年終考績被列為丙等,屬於行政措施,與本件違法行為應受懲戒的性質有別,沒有「一事二罰」的雙重危險禁止原則適用問題。

綜上,懲戒法院考量蕭員的違失情節後,判降2年改敘,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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