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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委員陳碧涵涉詐領鍾點費3180元 高院判無罪定讞

前立法委員陳碧涵涉詐領鍾點費3180元,高院判無罪定讞。(資料照)

前立法委員陳碧涵涉詐領鍾點費3180元,高院判無罪定讞。(資料照)

2022/03/29 14:5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立法委員陳碧涵被控4年前國立台灣戲曲學院民俗技藝學系專任副教授時,詐領鐘點費共3180元,涉嫌偽造文書罪,士林地院以罪證不足判決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今維持原判,駁回上訴,全妹無罪確定。

檢方指控,陳碧涵曾任國立台灣戲曲學院民俗技藝學系專任副教授,擔任實務增能案校外實習教學課程4小時授課教師,明知原訂於2018年3月26日下午1時至5時、在新北市新店區寶中路進行課程,改在同年4月20日下午1時至5時、在新北市板橋區進行完畢。

陳碧涵明知授課時、地不符規定,向助理出示校外實習教學課程單,詢問課程的授課時間、地點時,告知已於2018年3月26日在新店某處授課的不實內容,使不知情的助理登載後,送交系主任核章,領取鍾點費3180元,已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士林地院判決陳碧涵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指出,助理曾出庭證稱,該課程只要4小時即可核銷,因為覺得課程較像文科,因此拆成2節課分2次授課,而陳碧涵當時擔任副校長,行程忙碌,在其提示上面有兩大格的單據後,陳女就告知課程日期並簽名,即趕赴其他行程,加上陳女辯稱她是在倉促之間,僅憑印象告知相關日期,僅屬過失,並非無據。

高院認定,陳碧涵於2018年4月20日下午1時至5時已完成4小時課程,與單據登載的上課時數相符,戲曲學院核發4小時的授課鐘點費3180元,並以4小時向教育部申請補助,教育部未受到經費損失;此外,陳碧涵在單據製作前,即提出移地教學申請表,經學校教務長核章,明白記載課程時間由2018年3月26日改為2018年4月20日,無證據證明對戲曲學院造成任何損害,因此今仍判無罪,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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