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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煙火加工做爆裂物 男子被判7年2月

彰化地方法院外觀。(記者顏宏駿攝)

彰化地方法院外觀。(記者顏宏駿攝)

2022/02/16 16:05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25歲黃姓男子,將市售煙火爆竹加工做成爆裂物,他把美工刀片拆成小片,放入煙火爆竹的容器裡,除具有爆炸威力,更有嚴重殺傷力,法官據此依槍砲彈藥管制條例,重判7年2月。

該案發生於前年9月間,溪湖警分局警方獲報,前往黃男家中,在其位於3樓的房間發現一個塑膠容器,容器內裝有6枚具有引爆芯相接的煙火爆竹,而且容器內還放入美工刀片。黃男堅稱,只是拿不要的煙火爆竹玩玩,絕無傷人之意,也無改裝之企圖。

但法官認為,所謂爆裂物係指完整的爆炸裝置,至少包含「爆炸物、起爆裝置、增強殺傷力裝置」,而「製造」係指將物之成分、結構、性質加以改變,其意義在於將結構欠缺之物件創製、改造成殺傷力較強之物件。

法官說,被告以市售的煙火爆竹作為爆裂物的材料,將其放於容器內,容器空間不大,各爆竹間留有引爆芯,可以點燃內部火藥,具有同時引爆加強爆炸威力的功能,此外,被告又將美工刀片放入容器內,一旦容器中的爆竹煙火經同時引爆,勢必對周圍人、物造成傷害,本案事證明確,就算被告辯解好奇好玩,仍無法作為其有利的依據。

被告2016年曾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4月,執行結束,5年內再犯,加重其刑,考量被告在警訊時仍否認犯行,又經2度通緝後才到案,難認其有悔悟之心,因此判處7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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