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翻牆進台中港釣魚挨罰25萬 北院認罰太重撤銷罰鍰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一對父子未經申請前往台中港第15號碼頭邊釣魚,事後遭交通部航港局依違反商港法共裁罰25萬元,2人不服提告,台北地院雖認定父子違規,但航港局裁罰過重,判決撤銷罰鍰;可上訴。
父子主張,去年2月12日下午5時許,2人徒手翻越圍牆,走了2公里近30分鐘才抵達釣魚位置,所帶工具只有釣竿和魚餌,且商港內每個貨物倉儲都有專人看守,徒手釣客如何偷竊港口物資?
這對父子說,商港法處罰對象是每天在港區工作的業者與工作人員,因為他們熟悉港區運作,面對港區繁忙物流與財富,國家為了業者與港區工作人員動念走私與人口販運、竊盜、販賣毒品,才會透過商港法制定罰則以收嚇阻之效。
2人也認為,根據自由時報去年6月14日報導稱「港務公司表示,民眾若擅入商港禁止開放區域,將依商港法等相關規定移送裁罰,處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釣具。」這才合乎商港法立法精神,提告請求撤罰。
航港局解釋,商港法修法後適用對象包括進出商港區的人員及車輛,既然已明文規定,代表進入商港管制區內的人員及車輛,均應申請獲核發通行證,並接受港務警察檢查,故對父親兩度裁罰10萬、兒子5萬無誤,要求判父子敗訴。
北院認為,依法所有進入商港管制區的人員及車輛均應申請通行證,並接受港務警察檢查,才能維護港區秩序,且父子接受港警詢問時承認有看到告示牌,只是未細看內容,代表父子知悉該處為商港管制區。
但北院也指,父子翻牆進入商港管制區的目的,是為了釣魚,且兒子當時仍在學、並無資力,與其他進入商港管制區為了進行走私、偷渡等非法行為,影響商港安全並不大,因此,父子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均較為輕微,航港局卻未審酌便裁罰,判決撤銷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