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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婦急診室拒實名制飆罵護理師 這原因逃過醫療法重刑

2021/12/16 14:02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62歲葉姓婦人,今年4月清晨酒後欲進入台北馬偕醫院,在急診室外被陳姓護理師擋駕,要求她提供身分證以利登記實名制,但葉婦堅持不給,發酒瘋以台語怒譙陳女「垃圾鬼、垃圾雞」和三字經;台北地檢署偵辦後認為,陳姓護理師當時不是在執行醫療救護行為,認定不構成最重可判刑3年的醫療法「妨害醫療罪」,僅依刑法公然侮辱罪起訴,獲台北地院認同,考量葉婦認罪,依公然侮辱罪輕判罰金9000元,可易服勞役9天。可上訴。

醫療法第106條規定,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刑法公然侮辱罪,則僅可處拘役(上限59日)或9000元以下罰金。二者刑度差很大。

判決指出,葉婦今年4月17日上午6時20分許,在台北馬偕醫院「急診室外」,不滿陳姓護理師要求她提供身分證字號以進行實名制登記,憤而辱罵「垃圾鬼、垃圾雞」和三字經,以及F開頭的英文2字經。陳女不甘受辱,報警提告,轄區中山警分局將葉婦送辦。

北檢偵查時,葉婦承認罵人,只強調她當時喝醉了,且沒有罵英語,但監視器明顯有錄到。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陳女是醫院內依法執行醫療輔助業務的護理師,屬依法執行醫療業務的醫事人員,葉婦涉嫌違反醫療法「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但此罪的立法要旨是為了維護醫療環境與醫護人員執業安全,以改善醫病關係,成立的要件必須在「醫療人員執行職務時」。

檢方認為,執行醫療業務應是指在醫護人員對於病人進行「診察、用藥、施術或處置」等,可能使病人的病況產生變化的醫療行為或相關業務,但陳女當時是在急診室外要求葉婦出示身分證件以便登記實名制,顯然不是醫療行為,不符妨害醫療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僅以刑法公然侮辱罪起訴;北院法院審理後也贊同,依此輕判罰金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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