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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度違交通規則挨罰 李復甸抗罰敗訴

李復甸名下一部小客車因闖紅燈且變換車道時未打方向燈,共挨罰3900元;李復甸雖興訟抗罰,仍獲判敗訴。(資料照)

李復甸名下一部小客車因闖紅燈且變換車道時未打方向燈,共挨罰3900元;李復甸雖興訟抗罰,仍獲判敗訴。(資料照)

2021/05/16 11:56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曾任立委與監察委員的現任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李復甸,其名下一部小客車遭民眾檢舉先闖紅燈要再變換車道時又未打方向燈,共挨罰3900元;李復甸不服,興訟抗罰期間還主張民眾檢舉制度有違權力分立。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定李復甸提告為無理由,判決敗訴;可上訴。

全案發生在去年3月26日1時許,李復甸名下的小客車行經北市木柵路4段及信義路快速道路時,因「闖紅燈」及「駕駛人變換車道時未顯示方向燈」,遭民眾提供行車紀錄器檢舉,轄區北市警局文山第一分局開單舉發;李復甸雖向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申訴,裁決所仍認定分局舉發並無違誤,依道交條例要求就闖紅燈對李男開罰2700元,未打方向燈部份則是1200元。

李復甸依舊不服,委託律師提行政訴訟時否認闖紅燈,另該路段無法變換車道,所以車輛並未變換車道;再者,檢舉民眾尾隨李復甸的車輛錄影檢舉,已超越道交條例第7條之1的立法目的,而分局依據檢舉人的錄影舉發,也違反比例原則,故請求撤銷2700元、1200元等2個原處分。

裁決所解釋,經過一再檢視民眾檢舉影片,李復甸確實闖紅燈且變換車道時未打方向燈,而分局為維護交通安全及秩序,製發舉發通知單並無違誤。

法官依據行車紀錄器,認定李復甸當天下午1時50分並未停等紅燈,4分鐘後變換車道時又未打方向燈,確實二度違反道交條例,應受罰。

至於李復甸雖又主張,民眾檢舉制度有違權力分立,且會將刑罰權交由人民行使,如此一來違反法治國原則,也違背憲法原則部份。法官認為,道交條例第7條之1的本文已規定:「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且其立法理由是源於警力有限加上部份民眾取巧違規成性,若能藉由民眾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不足外,也可產生嚇阻效果。

因此,觀察民眾檢舉李復甸交通違規的影像是行車紀錄器,屬單純影像錄影,並非須一定度量衡的採證工具,且民眾符合行政助手的行為規範,符合道交條例第7條之1程序規範;另經當庭勘驗行車紀錄器可知民眾並未刻意尾隨李復甸,判李復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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