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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秒內被後方駕駛從國道檢舉到平面道路連吃2張罰單 提告撤銷被駁

曾男駕車30秒內被後方駕駛從國道檢舉到平面道路連吃2張罰單,提告撤銷被屏東地院駁回。(記者李立法攝)

曾男駕車30秒內被後方駕駛從國道檢舉到平面道路連吃2張罰單,提告撤銷被屏東地院駁回。(記者李立法攝)

2021/03/23 12:56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曾姓男子開車從高速公路下交流道到平面道,被後方駕駛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曾男因而吃上2張共4200元罰單,讓他很不服氣,認為30秒內被人從國道檢舉到平面道路,違反比例原則且與檢舉事實不符,提告要求撤銷罰單,結果被屏東地院駁回。

曾男去年7月開車從3號國道下南州交流道遇路口左轉,被後方駕駛檢舉在國道上以及下交流道,轉進平面道路時均未依定使用方向燈,警方確認違規事實後,對違規駕駛分別開出3000及1200元罰單。

曾男不服,強調他在下交流道變換車道時有使用方向燈,因方向盤回正,方向燈自動停止,下交流道後路口有禁止右轉的標誌,所有車輛須左轉,因此沒有使用方向燈,同一路段被連續告發2張罰單,違反「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 分鐘以上等」才可連續處罰的道安規定,故提告請求撤銷原處分。

屏東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曾男在國道變換車道使用方向燈時間不足,尚在變換車道中方向燈已停止,且就算路口禁止右轉,車輛左轉也要打方向燈,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與「左轉」未使用方向燈,是不同違規行為,警方開罰無誤,應駁回曾男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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