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預警將主管從高雄調台北 量販店業者挨告虧大了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劉女在家樂福工作逾20年,每月薪資逾7萬元,她指控家樂福未經商量就將她從高雄遠調到台北總公司,害她生活開銷遽增,提告要求家樂福給付相關補貼與損失,並確認雙方勞務給付地應在高雄市。台北地院本月9日判劉女勝訴,除確認給付勞務地應回到高雄外,也應給付她29萬餘元,並按月給付1萬餘元補貼費用直到她回高雄任職為止。可上訴。
劉女主張,1997年她開始在家樂福工作,一路由收銀課長、後勤處長、南區後勤經理,幹到財務內部稽核處長,期間工作地點均在嘉義、台南、高雄等南部,因此她在高雄置產並照顧母親;但家樂福前年未事先商量協議,僅透過電子郵件便通知,便將她從高雄調往台北總公司任職。
劉女後來向家樂福申訴但未果,再向高雄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也不成立,迫於無奈只好先到總公司報到任職,然而,在北部工作導致她交通、租屋、生活費用等開銷遽增,她認為家樂福調職命令違法憤而提起民事告訴。
家樂福解釋,劉女所屬部門自2018年起為因應總公司全球政策調整,而有調整組織及縮編員工必要,為了保障她的工作權,且她也表達如不降薪有意願轉調總公司服務,才將她北調並提供1個月薪資的搬遷補助,故調職命令合法。
北院指出,家樂福僅提供一張內部組織圖,難以認定高雄辦公室有縮編員工必要,且劉女原先工作地點在高雄,調職後在台北,兩地距離甚遠,家樂福本應提供通勤成本、住宿、生活津貼、安家費等必要協助,家樂福卻只提供1個月薪資作為搬遷補助,同時未考量勞工與家庭的生活利益,認定調職命令無效,要求勞務給付地應回復至高雄市。
北院也根據主計處統計資料,認為台北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比起高雄多出8000餘元,加上劉女每月從台北返回高雄省親2次、符合人之常情,再判家樂福應給付劉29萬餘元,並自今年2月起至回復勞務給付地為高雄市為止,按月給付劉1萬47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