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急煞婦摔倒不治 未緊握扶桿負擔2成過失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劉姓中年婦人5年前搭乘東南客運公車,她下車前因巫姓司機緊急煞車而摔倒撞到頭,傷重不治,一審認定巫男急煞是肇事主因,但劉婦未緊握扶桿或把手,要負擔2成過失責任,判東南客運及巫男應連帶賠逾8旬的劉母229萬元,扣除劉母獲賠強制汽車責任險給付200萬元,東南客運及巫男須連帶賠償29萬多元,高等法院日前駁回上訴,仍可上訴。
80多歲劉母提告稱,女兒2016年8月21日下午4時搭乘巫男駕駛的東南客運37路公車,不久擬在北市「仁愛建國路口一」站下車,也緊握扶桿,並提前按下車鈴,但司機巫男超速及在「停靠站牌操控失當」的過失,在進站前急踩煞車,導致女兒跌倒並撞擊頭部,送醫數日後死亡,除巫男有過失責任外,東南客運是僱主也應連帶賠償,因此向東南與司機巫男連帶求償504萬餘元。
此外,劉母另依消保法第7條等規定,對東南客運單獨求償3倍懲罰性損害賠償、扶養費、醫藥費、喪葬費等共615萬餘元。
司機巫男主張,劉婦按了下車鈴後,公車未停妥前就起身,且她攜帶馬爾濟斯狗,並背著背包,可能因此疏於注意自身狀況,才會因為公車進站前的輕微煞停,慣性作用力往前摔倒,他是在劉婦摔倒後才緊急煞停,他沒有過失。
東南客運辯稱,此意外歸責於劉婦自我過失,及為極重度身障,欠缺自我安全保護能力、家人周密保護所致,而且劉婦在公車煞車前,右手握著扶桿已往前行準備下車,因為握住扶桿的力量不足,才導致事故發生,她本身有重大過失。
台北地院送請交通事故鑑定認定,巫男駕駛公車進站時,來不及減速而緊急煞車,50多歲劉婦因身體向前傾,右手握不住扶桿,試圖用左手輔助也無法抓住,導致她因物理慣性作用往前飛出,頭部朝地仰倒而傷重不治,東南客運和巫男有8成過失責任,劉婦本身有2成責任。
去年6月判東南客運及巫男應連帶賠劉母229萬元,扣除劉母已領取強制險給付200萬元,判東南客運及巫男需再賠29萬多元。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認定,判決上訴駁回,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