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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員未報備到港澳33次被停職 偽造文書部分獲不起訴

高市刑大張姓警務員未報備到港澳33次被停職,偽造文書部分獲不起訴。(資料照)

高市刑大張姓警務員未報備到港澳33次被停職,偽造文書部分獲不起訴。(資料照)

2020/03/18 10:35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高市刑警大隊「勵德專案」查出二線二星張姓警務員自2017年至2019年3月間,未依規定事先申請赴港澳多達33次,高市警局去年依違反規定將他停職,並將涉嫌偽造文書部分移送法辦,但檢方偵查後認為未損害他人權益,處分不起訴。

警政署為掌握各警察機關所屬員工相關動態,早年即訂頒「勵德專案工作實施要點」,防止敵方間諜滲透吸收警察人員,影響機關安全,刑大張姓警務員接受調查時稱只是出國到港澳旅遊,目前也未查出涉有職務上相關之不法,但仍被依違反「警察機關辦理員警非因公出國及赴大陸港澳地區作業規定」停職,目前張員仍在申訴中。

針對張員曾在2018年12月7日下午4點,未完成請假手續,向單位主管填載聲稱要去警察局領取核銷獎金收據,卻被督察室查出他於當天下午4點06分在小港機場出境查驗櫃枱完成查驗手續,搭乘下午5點的班機飛往香港,事後張員被告知差勤異常,他補填1.5小時的假單,被警局依偽造文書送辦。

雄檢偵查時,張員辯稱自己當天確實有向主管口頭報備要去警局領收據,且確實領完收據後想起自己隔天起要放6天的假,於是才會臨時意到國外走走,回國後過了一個多月才被告知差勤有異常,他補登假單,並不是為了出國才去偽造文書;張員的主管和同事也幫忙作證,證明張的確有完成公務後才出國。

檢方認為,張員雖然未依規定簽退,以及在上班時間出國,行為雖然可議,但並沒有損害刑大其他職員及一般民眾權益,即使他有誤載公出差假時間,應屬受行政懲處的範圍,無關刑法偽告文書罪,因此偵結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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