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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長尿急擅離駕駛座 撞上他船判賠92萬

李姓船長一時尿急,擅離駕駛座小解,想不到回來已來不及倒俥,把正在下網的漁船撞到嚴重進水。基隆地院判處李、與鄭姓船東要連帶賠償對方漁船台幣92萬8383元損失。(記者林嘉東攝)

李姓船長一時尿急,擅離駕駛座小解,想不到回來已來不及倒俥,把正在下網的漁船撞到嚴重進水。基隆地院判處李、與鄭姓船東要連帶賠償對方漁船台幣92萬8383元損失。(記者林嘉東攝)

2020/03/03 20:30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李姓船長駕船一時尿急,擅離駕駛座小解,想不到回來,已來不及倒俥,把正在下網的漁船撞到嚴重進水。基隆地院判處李、與鄭姓船東要連帶賠償對方漁船台幣92萬8383元損失。

判決指出,李姓船長前年駕駛「常展158號」漁船航經彭佳嶼海域,一時尿急,開啟定速直航的自動駕駛模式後跑去尿尿,「常」船的船艏就撞上正在下魚籠捕撈的「佳漁號」漁船,導致「佳」左舷被撞及後,嚴重進水。

「佳」船蕭姓船主兼船長,計算船體、航儀等損害,向李船長、鄭姓船主連帶求償109萬3759元。法院審理時,李主張他離開駕駛座時,目視「佳」船在右前方600公尺遠,已靜止停駛,並未向前,想不到回來時,發現「佳」船已近在眼前,雖立即向後避讓,還是無法避免碰撞。李主張,他雖應負賠償之責,蕭也有過失,雙方應按過失比例分擔。

法院認為,我國雖無船舶航行所應遵守之法律明文,但依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航行中動力船舶,應避讓從事捕魚中之船舶。」

李姓船長疏未善盡暸望義務,未避讓從事捕魚作業中船舶,以致未能及時洞察碰撞危機從而採取避碰措施,已明確違反避碰規則而有過失。

法院考量蕭姓船主所提列的損失後,認為李、鄭要連帶賠償蕭92萬8383元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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