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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員工收「打炮」訊息控性騷 老闆辯是金錢糾紛

2020/02/11 11:43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北市某撞球館老闆遭女員工指控性騷擾,非但傳訊「打炮」等語,還伸鹹豬手;但老闆否認指控,辯稱是因金錢糾紛才挨告。士林地院審結,認定確實有言語性騷擾,但摸臀、親吻等行為,無法證明違反女員工意願,故判老闆應賠償6萬元,可上訴。

女員工主張,她從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受僱,工作地點位於老闆北投區住處內,從事研發撞球桿皮頭、連絡廠商、經營皮頭銷售及推廣業務等相關事務。

但老闆逐漸對她心生愛慕,會在工作時間未經同意肢體性騷擾,包括強行擁抱、親吻,又於前年2月6日深夜11時許,在撞球館內趁她無防備之際,偷摸臀部,且不斷傳帶有性暗示訊息的LINE給她,包括「現在過來、姦殺」、「打一炮抵銷」、「在培養打炮的情緒」、「明天早點來,我們舒服一下」、「來要跟我打砲」、「我有發春的跡象」等語。

女員工最終無法忍受而離職,向老闆求償30萬元精神慰撫金。

老闆否認僱用原告,主張2人屬於合作關係非僱傭關係,而LINE對話內容純屬玩笑,肢體接觸則是在玩;再者,他2018年4月後未曾找過原告,反而是原告為了回來工作主動找他,可見原告離職並不是因為性騷擾,況且,2人僅有金錢糾紛,加上原告事隔許久才提告,顯語常情不符。

法官根據原告傳訊息回應「好玩嗎?不好笑」、「麥靠夭」、「關我屁事」等語,認為原告並不認為老闆在開玩笑,均在制止老闆繼續傳送性暗示言語,故老闆已對原告言語性騷擾,判賠6萬元。

至於肢體性騷擾部分,依原告與老闆工作來往情形,認為2人應有相當交情,故證人雖證稱老闆有抓原告手部、抱原告及作勢親吻原告等行為,但均無從得知老闆當下是否趁原告不及抗拒而為之,或是否違反意願,所以老闆辯稱相關行為是工作中戲謔行為,並非全無可能,駁回此部分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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