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只是拍女友一張睡覺照 他竟遭檢警大動作搜索
台北一名吳姓男子前年在台東一間民宿睡覺時,突然被女友小婕(化名)擠下床,他覺得很好笑,隨手拍了一張女友睡覺照,小婕起床看到照片也呵呵大笑,沒想到兩人分手後,吳男突然遭到檢警大動作搜索,稱小婕控他偷拍。(情境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照片勿亂拍!台北一名吳姓男子前年在台東一間民宿睡覺時,突然被女友小婕(化名)擠下床,他覺得很好笑,隨手拍了一張女友睡覺照,小婕起床看到照片也呵呵大笑,沒想到兩人分手後,吳男突然遭到檢警大動作搜索,稱小婕控他偷拍,查扣存有照片的平板電腦。高等法院認為,睡眠確屬妨害秘密罪定義的「非公開活動」,但因吳男情節輕微,不具可罰的違法性,評決無罪,只沒收照片,全案確定。
本案一審士林地院也判無罪,但理由與高院不同,法官認為,妨害秘密罪所謂的「非公開活動」,應同時兼具主觀與客觀兩要件,主觀上,被拍攝者具有隱密進行活動而不想公開的期待或意願(主觀隱密性期待),客觀上,被拍攝者已利用或採取適當設備以確保活動隱密性(客觀隱密性環境,如:廁所)。
士院進一步解釋,吳男與小婕當時為情侶,同住一間房間,睡眠應屬一般家居活動,且照片僅拍到小婕的頭髮、左耳及小一部份左臂,身體部位全被棉被蓋住,就吳男而言,應無從界定是否為隱私或秘密,因此,既然吳男主觀上認為睡覺屬家居活動,無妨害秘密犯意,客觀上亦無妨害秘密行為可言,與妨害秘密罪構成要件不符,判無罪。
高院則撤銷士院判決,合議庭解釋,就算是一般家居生活,家庭成員也分屬不同人格,各擁有自行決定非公開活動的隱私,或不被人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等方式留存影像或聲音的權利,況且吳男與小婕只是情侶關係而已。
合議庭強調,如果士院的判決成立,那麼日後情侶或夫妻在房間更衣、接吻、愛撫或性行為,只要未提醒「正從事隱密活動」,對方均可以自行認定該活動非隱私或秘密,毋庸經過同意就逕自任意拍攝、錄影。合議庭認為,睡覺應屬「非公開活動」,原判決不妥,日前決議撤銷,但一樣判無罪,理由是情節輕微不具可罰性,同時沒收照片與電磁紀錄。
本案源於2017年6月間,吳男與小婕共赴台東旅遊,晚上住在「打個蛋」民宿內,凌晨4點多,吳男突然被擠下床,他驚醒赫見原來是因為小婕睡姿不佳,斜睡佔床才把他擠走,既好氣又好笑,隨手拍了一張照片佐證,早上小婕醒來看到照片,也笑得合不攏嘴,未要求刪掉。
兩人之後分手,小婕突報警,指控吳男偷拍睡覺照,吳男看到檢警前來搜索住處,頓時傻眼,質疑小婕明明知道這件事,當下也未要求刪除,直到吵架分手才來告,根本就是找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