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公會質疑法扶未排富 司法院回應了
司法院認為律師全聯會誤解法扶法草案。(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今日批評,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第5條規定,重罪案件繫屬於「司法院指定之法院」,將不審查資力,亦不審查案情,而均給予扶助,悖離扶助弱勢的初衷,對此,司法院回應,只有在強制辯護的案件被告沒有選任律師時,才會把案件轉介給法扶基金會。
司法院指出,立法院修正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4項第1款之規定,宗旨也是以扶助弱勢為出發點,使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的強制辯護案件,在被告自行申請或法院轉介法扶基金會時,應回歸一般資力、案情審查原則,遵循法律扶助初衷。
但司法院強調,目前仍有部分法院公設辯護人及義務辯護人辯護資源不足,屬於法扶法之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為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受辯護權,才會授權司法院指定的法院,就這些需要強制辯護的案件,但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轉介法扶基金會各分會,免經審查而扶助。
司法院另澄清,修正草案並無「排貧」情形,一切都是全聯會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