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女OL上門車商凍未條硬上 賠錢又吃官司

美女OL上門,車商凍未條硬上,賠錢又吃官司,被新竹地院判刑。(記者蔡彰盛攝)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一名中古車商因收購林姓美女OL的轎車,產生垂涎歪念,2017年10月間車商得知林女深夜返家無車可搭,自告奮勇北上去載她,並將她載返住處小酌,沒想到竟趁機性侵,林女不堪受辱報警,車商事後坦承犯行,並賠償30萬換取和解,新竹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2年,緩刑5年。
判決書指出,35歲的官姓中古車商2017年5月間因收購36歲的林姓女秘書愛車,因而結識。10月間林女友人想買車,林女代朋友詢問官男,雙方才有聯繫。10月間官男得知林女某天深夜要從台北趕回新竹,卻沒車可搭,又無人接送,自告奮勇專程從新竹開車到台北載她返回新竹。
當天回到新竹已清晨1、2點,官男力邀林女去他住家聊天小酌,二人酒過三巡後,林女醉臥沙發,官男被夢中情人撩人睡姿誘惑,竟一時凍未條,拉林女進房又親又吻,性侵得逞。林女趁他去洗澡逃離,並向友人求援帶她報警。
官男原在檢警偵訊時矢口否認性侵林女,辯稱2人是在燈光美氣氛佳的情境下自然發生關係,並沒有強迫林女意願。不過,林女證詞前後一致,表示2人並非男女朋友,也沒有心理準備與對方發生關係,而證人也證稱林女在案發當下即傳LINE求救,並訴說遭到性侵,情緒低落。官男直到法院審理時,才坦承犯行,並賠償林女30萬元,才獲得和解。
法官認為,犯強制性交之人,原因動機未必相同,但行為造成危害社會的程度也不同,強制性交罪最低本刑是3 年,刑度不算輕,考量被告與被害女已和解,且女子也向法官表明「可給被告緩刑改過自新的機會」,加上被告無前科素行,審酌其犯罪情節有「情輕法重」,因此依刑法59條予以減刑。
法官認為官男為滿足私慾,漠視他人性自主權,違反被害女意願性侵得逞,造成被害人心理陰影,危害身心發展,應予以譴責,考量被告無前科,素行尚佳,審理期間坦承犯行,又與被害女和解,因此依強制性交罪,判2年,緩刑5年,期間保護管束,並捐公庫5萬元,同時提供90小時義務勞務,同時不得侵害林女精神及身體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