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蟲指侵少女 竟翻供辯不知「插進」什麼意思…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34歲曾姓男子2016年間約15歲女網友小蘭(化名)外出,卻把對方帶回住處指侵得逞;曾男於警詢時坦言指侵,後來卻翻供辯稱不知警員所問問題的意思,新北地院合議庭不採信,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他3年6個月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2人原本是網友,105年11月16日,在曾男多次邀約下,小蘭同意外出,不料,曾男卻直接騎車載著她回家,小蘭質疑:「去你家幹嘛?」曾男卻回說:「妳那麼晚約我不就是要做那個(性行為)」小蘭立即拒絕說:「我不要!」
曾男語氣兇狠喝斥,強抓小蘭手腕進房指侵得逞,小蘭離開時,還被迫刪除2人臉書對話;由於她晚歸加上表情怪異,家人察覺有異詢問,小蘭才說:「差點遭網友強暴」家人趕緊報案。
曾男在警詢時坦言有指侵行為,後來翻供辯稱不知小蘭實際年齡,也沒有指侵,警詢時之所以回答「插進」,是因為不了解員警問題的意思。
但合議庭勘驗警詢錄音內容判定,員警問題明確並無產生誤解或不明瞭之處,曾男對其他問題也都能切題回答、理解無礙,曾男辯稱只是事後卸飾之詞,不足為採。
合議庭認為,小蘭指述前後一致,無重大瑕疵,且指控內容相當具體,也與曾男在警詢供詞相符,加上他急於刪除臉書對話、小蘭返家後的情緒反應、立即報案、就醫驗傷,均證明小蘭指述有據。
合議庭還認為,小蘭當時已明確告知對方自己年齡,且曾男有對方的臉書,個人資料上就有小蘭就讀的國中及出生年月日,他辯稱不知年齡,也不足採信;至於小蘭雖曾說:「可以摸不可以做」,但小蘭事後解釋是因擔心被打,才會選擇讓曾男觸摸,以求較小侵害,並非真摯同意讓曾男觸摸、指侵。
合議庭認為,曾男雖與小蘭以15萬和解,但因其所為對被害者身心成長造成難以彌補的陰影及創傷,並非完全可以金錢彌補損害,並無刑法59條情堪憫恕可減刑情況,判刑3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