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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癡情玫瑰花2.0」 楊琳告唱片公司侵權敗訴

東聲公司找大賀兄弟合作發行《癡情玫瑰花2.0》,「Under Lover」團員楊琳(右)怒告侵權。(記者黃捷翻攝)

東聲公司找大賀兄弟合作發行《癡情玫瑰花2.0》,「Under Lover」團員楊琳(右)怒告侵權。(記者黃捷翻攝)

2017/11/02 17:06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網路走紅的「Under Lover」樂團,與玖壹壹合作的夯曲《癡情玫瑰花》爆紅。東聲音樂工作室去年改編《癡情玫瑰花2.0》華語版,發行「R-賀LA!」專輯,「Under Lover」團員楊琳(本名賴以琳)認為著作權受侵害,憤而提告,但士林地檢署認為只是合約糾紛,處分不起訴。

楊琳提告指出,他2015年10月間與東聲公司訂定合約書,約定他與團員胡睿兒(本名胡睿楷)可分得4成演藝報酬,音樂著作權授權範圍僅限他們兩人翻唱,東聲公司去年3月間卻擅自改編他們創作的《癡情玫瑰花》,錄製成《癡情玫瑰花2.0》,由大賀兄弟翻唱發行「R-賀LA!」專輯。

東聲公司負責人徐嘉良否認犯行,辯稱《癡情玫瑰花》之前從未發行,因此他與「Under Lover」簽約後就享有該音樂著作權,而《癡情玫瑰花2.0》已重新填詞,並未涉及改作。

檢察官調查發現,雙方當初所簽的合約,對於約定範圍、是否包含翻唱著作等細節,目前仍在台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庭打官司,徐嘉良也主張公司有權使用該歌曲,因此認定徐認為自己依據合約合法使用歌曲,主觀上並無侵害著作權的犯意。

此外,楊琳提告對於歌曲如何被改編,僅表示歌曲相似、沒有更改、或僅將台語歌詞改成國語,卻未舉證到底是怎麼改編,到底是否涉及改作仍有疑義,難憑片面指控認定東聲公司犯罪,遂處分不起訴。

東聲公司找大賀兄弟合作發行《癡情玫瑰花2.0》。(記者黃捷翻攝)

東聲公司找大賀兄弟合作發行《癡情玫瑰花2.0》。(記者黃捷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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