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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河市案 大法官:不應以捷運名目徵地卻蓋商辦住宅

備受爭議的美河市開發案,監察院認為北市府徵收捷運場站的土地後,卻一併進行聯合開發,違反大眾捷運法規定,由於監察院解釋與行政院不同,因此聲請統一解釋。(資料照,記者翁聿煌攝)

備受爭議的美河市開發案,監察院認為北市府徵收捷運場站的土地後,卻一併進行聯合開發,違反大眾捷運法規定,由於監察院解釋與行政院不同,因此聲請統一解釋。(資料照,記者翁聿煌攝)

2016/12/30 19:2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備受爭議的美河市開發案,監察院認為北市府徵收捷運場站的土地後,卻一併進行聯合開發,違反大眾捷運法規定,由於監察院解釋與行政院不同,因此聲請統一解釋,大法官會議今作成第743號解釋,認同監察院看法,不應以公共利益為由徵地蓋捷運,卻一併和建商進行聯合開發商辦或住宅。

大法官書記處指出,若要進行聯合開發,因涉及很大的公共利益,大法官採「絕對的保律保留原則」的較高標準,就是徵地前必須有完整的聯合開發計劃書,讓地主知悉這些土地被徵收後,會用於什麼樣的聯合開發案,清楚知道其權利義務,有所保障。

至於美河市開發案部份地主若認為遭強徵土地,可否進行救濟,大法官會議指出,此解釋案雖然只是統一解釋,從即日起,如果因為這個法律解釋不一,美河市案地主因此受到判決定讞,可以用此解釋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尋求翻案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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