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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剋夫命」婦遺產留給男友 遭質疑遺囑無效

新北地院認為,人的簽名本來就不可能一成不變,筆跡可能因健康狀況改變而有變化,國有財產署主張代筆遺囑非蔡婦親簽,僅是片面推論,並無實據。圖為新北地院民庭大樓。(資料照,記者陳慰慈攝)

新北地院認為,人的簽名本來就不可能一成不變,筆跡可能因健康狀況改變而有變化,國有財產署主張代筆遺囑非蔡婦親簽,僅是片面推論,並無實據。圖為新北地院民庭大樓。(資料照,記者陳慰慈攝)

2016/11/19 23:24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新北市一名喪夫的蔡姓婦人與劉姓男子交往,因算命有剋夫命,不願結婚,但2人實際過著夫妻生活,98年間蔡婦中風後擔心不久於人世,99年1月找來3名友人預立代筆遺囑,蔡婦決定將名下3筆土地及1棟房屋遺贈給劉男,蔡婦前年7月去世後,因無法定繼承人,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蔡婦遺產管理人。

國有財產署主張該遺囑非蔡婦親簽無效,拒交遺產給劉男,但新北地院認為,人的簽名本來就不可能一成不變,筆跡可能因健康狀況改變而有變化,國有財產署主張代筆遺囑非蔡婦親簽,僅是片面推論,並無實據,加上蔡婦代筆遺囑見證人兼代筆人的林姓代書證稱,遺囑寫好後有宣讀講解,經同意後請蔡婦簽字,但是蔡婦手抖沒辦法簽,因此改請蔡婦蓋手印。

另2名證人證詞內容雖有部份差異,但並無不合理之處,且證人並未因幫忙書立代筆遺囑而獲利,應不致於冒偽證罪風險,做出不實偏袒證述,認定遺囑為真,判劉男勝訴,仍可上訴。

《代筆遺囑》:民法1194條規定,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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