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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擺攤做生意 被訴竊佔獲判無罪

2016/11/06 23:30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李姓婦人向林姓婦人承租1樓做素食餐廳生意,李婦還在騎樓搭設流理台及桌椅等,兩人都被依竊佔罪嫌起訴;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李婦依租約使用,而林婦是1樓及騎樓建物所有人,也是土地共有人,並無建立新的「非法支配」關係,本案只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判決無罪。

林婦被控於97年間,把一樓房屋租給李婦,由李婦在一樓騎樓架設固定式流理台及桌椅,從早上8點到晚上8點做素食生意;法院審理時,林婦堅稱,整個大樓住戶過去都沒有人討論過騎樓如何使用,且附近住戶也都有使用自家騎樓做生意,她覺得騎樓可以使用,但被告後就請李婦不要再用。

林婦的律師並說,1樓不動產範圍包含騎樓,林婦擁有單獨所有權,出租給李婦,並無不法所有意圖;李婦則說:「我是從97年開始承租做生意,所以我覺得騎樓可以做生意,且我在騎樓擺放的流理台是移動式非固定式,沒有竊佔之意」。

法官認為,本案的重點在於李婦擺放流理台等,對於土地共有人,有無建立新的「非法支配」關係;但林婦確實擁有1樓及騎樓建物,而1樓及騎樓建物所坐落的土地則是與其他人共有。

法官認為,林婦對騎樓建物既然有所有權及合法使用權源,本來就可自行使用收益,而李婦本於租賃契約,向所有權人林婦承租後使用,是承繼林婦合法持有支配關係,主觀上也無不法利益意圖。

法官認為,李婦在騎樓內擺放流理台,並佔據騎樓大部分面積,導致大樓住戶或行人需繞開流理台而行,造成用路人不便,雖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妨礙公眾通行情形,但並非竊佔;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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