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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春男酒駕 確定緩起訴1年、支付公庫6萬元

江春男酒駕案,高檢署審查卷證後認定此處分未有違失,今駁回再議,全案緩起訴確定。(資料照)

江春男酒駕案,高檢署審查卷證後認定此處分未有違失,今駁回再議,全案緩起訴確定。(資料照)

2016/08/11 15:54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原定新加坡大使的72歲政論家「司馬文武」江春男,本月2日因酒駕被警方攔獲,酒測值0.27,涉犯公共危險罪,台北地檢署本月8日考量江為初犯且已認罪,處分緩起訴1年,條件是須支付公庫6萬元,江春男因而請辭駐星代表獲准;北檢依職權提起再議,高檢署審查卷證後認定此處分未有違失,今駁回再議,全案緩起訴確定。

本月2日江春男宣誓就職新任駐新加坡代表,當晚與友人餐敘,晚間10時42分駕車行經濱江街,被執行酒駕臨檢勤務的交通大隊攔查,發現身上有酒味,江配合接受酒測,酒測值0.27毫克,3日凌晨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北檢偵辦,檢察官複訊後將他請回,8日予以緩起訴處分。

北檢偵辦後認為,江春男自白犯行,顯有悔意,且未肇事,依據「速偵案件」規定,只要被告認罪、案情單純,為節省司法資源,得快速偵結,因此檢方依法給予江春男緩起訴1年處分,並須支付公庫6萬元,江春男也同意緩起訴條件。

北檢公告緩起訴的隔天,江春男本月9日已請辭駐新加坡代表一職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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