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住了婚姻 太太卻已再婚、又生子
2015/03/10 13:03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吳姓男子不滿王姓妻子找了2個人頭證人,找他簽字離婚,訴請法院確認2人婚姻關係存在,雖獲勝訴,但訴訟期間,意外發現妻子不僅再婚,還生了一對子、女,怒告妻子與人通姦及重婚罪,未料,檢方調查,吳提告2人妨害家庭,已逾6月告訴期限,重婚罪部分,也無證據顯示王再婚時知道自己仍是有配偶之人,因此,均處分不起訴。
處分書指出,吳姓男子85年間,娶了來自中國的王婦,2人當了10年夫妻後,王婦突於95年10月間要求離婚,找來林姓與吳姓2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後,要求吳簽字離婚。
吳不甘被逼簽字離婚,103年3月才向法院訴請確認婚姻關係有效,法院找來,當時作證2人離婚的吳姓與陳姓證人,2人均證稱,是王找來的證人,不認識吳,也不知吳是否真要離婚,僅依王的要求,他們就在離婚書上簽字當證人;法院因而判處吳與王的婚姻關係存在。
吳提告時,在法官要求下到戶政機關調王婦的戶籍謄本,才知王不僅與周姓男子再婚,還生了1子1女,怒告2人通姦、相姦與重婚罪。
檢察官調查,吳103年3月在調戶籍謄本時,就知2人已結婚生子,卻在同年10月31日,控告2人通姦、相姦罪,早已過了6月告訴期限。
此外,檢方推算王婦生2子的受胎期間均在與吳離婚後,法院判處人婚姻關係存在前,且無證據顯示王婦與周交往、生子時,知道她仍是有配偶之人,因此不能以重婚罪來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