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奶案 法院變更法條 殺人罪改判傷害致死罪
2014/10/28 12:11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三月女童緗緗「鹽奶案」今一審宣判,大伯母鄒雅婷被重判20年,台北地檢署是依殺人罪起訴,台北地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鄒雅婷與緗緗母親之間並沒有深仇大恨,從犯罪動機、手段、目的來看,都認定沒有殺害緗緗與故意,因此變更法條,改以傷害致死罪判刑。
判決指出,傷害致人於死罪,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成年人對兒童犯罪,依兒少福利權益保障法,可加重刑期2分之1。
合議庭考量,鄒雅婷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妯娌心結,竟用持續加鹽在女嬰奶粉中的方式,來報復在毫無抵抗能力的新生兒身上 ,「完全無法引起一般人的同情」,因此量處單一案件有期徒刑的最高刑度20年。
合議庭認定,鄒雅婷先後4度將海鹽、精鹽摻入奶粉,鄒女與緗緗母親之間,並無深仇大恨,只因平日相處不睦,生活中發生誤會,產生怨懟,進而萌生報復念頭,於是基於對緗緗的傷害故意,在奶粉中摻鹽,目的是為了讓緗緗拉肚子。
判決指出,緗緗前3次喝了加鹽奶粉,雖都住院,但也都能痊癒返家,鄒雅婷也認為只要就醫就無礙,不致奪命,才會在又看到緗緗母親責罵她的小孩時,一時氣憤增加雙倍鹽量,導致死亡結果。合議庭因此認定她沒有人故意,變更法條改依傷害致死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