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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專訪》蔡烱燉︰程序正義 比實體正義更重要

高等法院庭長蔡烱燉。(記者廖振輝攝)

高等法院庭長蔡烱燉。(記者廖振輝攝)

2013/10/14 06:00

記者鄒景雯/專訪

多年來持續推動司法改革的高等法院庭長蔡烱燉,接受本報訪問指出,台灣是個尚在起步階段的法治國家,還未達到一般民主先進國家司法獨立的水平,國家必須要有更多的投資。他同時強調,程序的正義絕對比實體的正義來得重要。不依循正當法律程序所獲得的個案結論,必然是司法公信力的致命傷。這是所有法律人應該嚴守的價值觀。

問:特偵組究竟應存應廢?

蔡烱燉︰特偵組的存廢問題,是個政治問題,也是司法改革的問題。法律人當初提出要建構這制度的時候,一定曾思考它要達成某種特定的目的,但實施幾年之後,再反思過去幾年來特偵組的表現,是不是有達到這樣的目的?或者當初想達到的目的,是否透過原有的機制,也同樣可以達到?如果仍然不能達到,才有思考是否繼續維持的問題。

我個人對這樣的問題,不便說它存在或不存在好,如果目前透過一些調查的檢討,發現特偵組的存在確實弊多於利,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司法獨立 不是政府說了算

問:您對總統在今年國慶演說提到司法獨立而公正,有何看法?

蔡:總統提到一個成熟的公民社會,其所要展現的面向就是優質的民主,也就是在憲政主義的原則之下,人權獲得保障,法治獲得貫徹,司法獨立而公正。我想司法獨立而公正,不是一句口號,不是政府或司法機關說司法獨立而公正,就是獨立而公正,必須考慮人民的感受,從人民的角度觀察。講白了,人民到現在似乎普遍認為我們的司法還沒有達到這樣的程度。基本上,我個人覺得我們可以算是一個法治國家,但可能還是在起步的階段,還未達到一般民主法治先進國家司法獨立的水平。

司法獨立而公正是一條漫長的路。從清末民初,我們就在講司法獨立,在中國古代,行政立法司法三權是合一的,司法權附庸在行政權,對人權保障相當薄弱,這當然不符合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面向。從清末民初算來,我們國家在司法獨立這條路已經走了一百餘年了,到現在仍然無法讓人民心中感受司法已經真正獨立了,實在有點諷刺。

目前大部分的法官基本上都滿盡責的,兢兢業業地工作,但人民不見得看得到,或者,法官做出一個裁判的意見,人民不見得滿意,因為無法滿足人民心中的法律情感。就這點,或許有的法官要多深入了解社會一般人的想法,因為法官也生活在社會當中,不可能離群索居。人民在想什麼,法官必須深入地去了解,也不能裝著不知道。但是,法官也不能因為要迎合人民的想法,把自己對於法律的信念或堅持放棄掉,因為這樣一來法官反而不獨立了。人民或媒體對於一般民主法治國家關於司法獨立的界定,可能也沒有正確的掌握,如何讓人民有正確的瞭解,除了法官,也要司法行政機關、媒體的共同努力。

司法公信 建立在正當程序

問:社會對司法沒信心,主要出在對公平的疑慮,您如何看待?

蔡:很明顯的,今天如果可以透過關說來影響裁判的結果,那一定不公平。若有權、有勢或者有錢的人可以透過這樣的方式來影響司法,人民當然不可能會相信司法。但是不是有關說,如果有法律上爭議,自然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去認定,在法定程序尚未走完之前,大家或許不宜肯定地去說哪個人一定怎麼樣,否則就是「未審先判」,也與無罪推定精神有違。

程序的正義絕對比實體的正義來得重要,這是所有法律人應該嚴守的價值觀。一個人即使做了怎樣的壞事,也必須給予程序的正當利益,不能透過違法的手段來取得事證,例如不能為了拿到所謂的不法事實,而用強暴、脅迫、或者刑求等不擇手段的手法。大家所欽佩的古代包青天的辦案方式——屈打成招,在現代是違法的。也許大家又會說,這樣壞人跑掉了怎麼辦?這就是法治的代價。我們究竟是要「寧枉勿縱」?還是「寧縱勿枉」?這是價值選擇。我們如果不嚴守程序正義,一個好人可能因為程序不正義而受到冤枉,如江國慶、洪仲丘等事件。

至於禁絕關說,不在如最高法院以前所設計的保密分案制度,而是在每位法官的心中。別人的不當說項,法官本來就要斷然拒絕,而且現在法官倫理規範或相關規定,要求法官得知有不當情況時要提出報告,這就是要讓整個司法程序透明。誠實,是司法人很重要的性格,如果司法人無法誠實,養成過程就有瑕疵。

司法改革 講求品質與效率

問:司法人推動司法獨立的過程中,遇到的優先困難有哪些?

蔡:司法獨立而公正,這個口號很漂亮。但真的要達到,不是那麼容易。國家必須要投資,否則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我想說的是:我們國家對司法的投資其實是相當有限。即使以現在來講,我們的司法預算佔總預算不過是百分之一左右。司法是國家社會安定的力量,若靠百分之一要來撐,是否適切?或許古早時候是百分之零點幾、更少,林洋港當司法院長時,由於黨政關係良好,可以爭取到更多,但這就不健康了,等於政治力可以掌控司法的褲帶,那豈不是可以透過政治來影響司法?

司法改革講白了就是兩個,品質與效率。法官的裁判品質好不好,效率高不高,一個案子是否拖個二、三十年?這就牽涉到訴訟制度的建構。案子會拖很久,可能是一、二審的品質不夠好,另外也可能是三審不願意讓它確定,案子一直來來回回,因此,金字塔的訴訟制度與人事制度是否要趕快建立?

我們法官的人數大約一千八左右,就法官與人口的比例,我們是高出日本與韓國不少的,這就顯示我們的效率不見得比人家好。為何會如此?問題在於人事結構與訴訟制度。以最高法院為例,日本有十五位法官,我們國家實質的最高法院包括大法官、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與公懲會的人數,超過一百二十位,不算人口比例,已是人家的八、九倍。光由此看來,即可想見我們司法效率的競爭力不如人。

此外,就是裁判品質,裁判品質從另一角度來看,與人的品質有密切關係。品質好的人,簡單的工作或較難的工作都交給他,他會以常態心來辦案;反之,就可能會為了成績或其他理由,大案小辦、小案大辦,這就會影響裁判品質。

人的改革,牽涉到整個司法文化。司法文化的改變,無法一蹴可幾。然,應該往這方面去努力。

我要強調的是,司法公信力的建立,絕不會因任何一個個案的結論,受到人民或輿論的肯定而改觀,而不依循正當法律程序所獲得的個案結論,必然是司法公信力的致命傷。司法是社會安定的基礎,如何建構優質的司法,有賴有權者無私的擘劃,以及有關機關與人民及輿論的支持,畢竟國家是大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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