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敏薰偽證案 更一審判緩刑
2012/06/13 06:00
〔記者楊國文、方志賢、項程鎮/綜合報導〕前台北一○一大樓董事長陳敏薰涉扁家偽證案,一、二審均判有罪,且未獲緩刑。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陳敏薰在交付一千萬元給吳淑珍,爭取開發金或大華證券董事長等案情時,做虛偽陳述已涉偽證罪,但有悔意,無再犯之虞,昨改判她十月有期徒刑,並首度判緩刑三年及提供一百六十小時義務勞務;本案可上訴。
高檢署則表示,等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目前擔任高雄義大皇冠假日飯店董事長的陳敏薰,昨天透過義大世界發言人表示「不做任何回應」。
陳敏薰在特偵組偵辦扁家洗錢案中,先證稱交付一千萬元給吳淑珍以爭取連任開發金或大華證券董事長職位;但九十八年四月,陳敏薰翻供說一千萬元是做為政治獻金,未和爭取董座職位有關。
北檢認為陳敏薰涉偽證罪將她起訴,一審時,法官認定不具悔意,重判一年半徒刑。高等法院審理時,陳敏薰聲淚俱下認罪,表達悔意,改判八月,仍未獲緩刑。
高院更一審認為,陳敏薰已坦承犯行,有悛悔之意,應無再犯之虞,以不發監執行為宜,因此宣告緩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