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偶離婚單親外配 歸化縮為3年
2010/12/04 06:00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內政部部務會報昨通過「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讓離婚、喪偶後仍負扶養子女義務的外籍配偶,得比照有偶外配,只要連續三年在國內都住滿一百八十三天,即可取得我國國籍。這項修正讓符合上述條件的外籍配偶歸化我國籍期限從現行五年縮短為三年。
內政部表示,這是為了配合「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修訂之法令,考量外配喪偶或離婚後,仍負教養子女之責,屬較為弱勢之單親家庭,應給予等同有偶外配之歸化條件,方為合理。
草案規定,歸化為我國國籍者,若無法在取得國籍後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即撤銷歸化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