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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會議長 超然於政黨之上

2005/02/07 06:00

●英國駐台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馬德睿Derek Marsh

英國國會下議院(平民院)和其它國家國會有諸多不同之處。以英國和台灣國會相較,一個重要的差異就是國會議長的角色。在下議院,議長先生或女士需公正無私,完全超乎政黨政治爭議之上。以一九九二至二○○二年間,曾先在保守黨政府擔任五年下議院議長,接著又在工黨政府擔任下院議長的貝蒂.布斯羅伊德女士為例,她就是工黨的議員。在選舉時,議長必須脫離政黨,與政黨事務保持距離;接著,還必須放棄在下院內的所有友誼與忠誠。議長甚至必須避開下院的懲戒裁判所,不得進入餐廳,使自己看來能夠超脫爭議,並且永遠維持公正無私。

議長的主要職務是維持下院秩序,並確保議場內的辯論能夠遵循既定的規則。這並非意指辯論就是秩序井然且平靜無波,事實絕非如此。辯論奠基在「打斷和插話」的傳統,先傾聽其它議員的發言,然後對反對者的觀點做出自發性的回應。事先準備好講稿在講台或桌前宣讀,並不為議事規則所容許,因為這不是自然的反應。因此,下院議事殿堂是一個非常有活力且相當嘈雜的地方。強烈表達意見的同時,會受到許多的干擾,像是贊成與不贊成的聲音,機智的問答與嘲諷聲。

在整個辯論過程中,議長必須維持秩序;也因此,議長所發出的「秩序、秩序」的聲音,對於曾在下院內或電視上目睹過辯論過程的人來說並不陌生。在激烈的辯論與直率的陳述觀點,以及蓄意試圖威嚇對手兩者之間,有一條界線必須清楚劃明。例如,國會議員有權利要求他人能夠聽見自己所陳述的意見,不受到無法忍受的背景噪音影響,而確保此項權利就是議長的責任,這也等於是確保少數與不受歡迎的意見不會消音。

國會議員只有在議長點名時才能發言,議長會直呼議員的姓名(不過,議員之間從來不指名道姓,而是以彼此的選區或官職名稱相互稱呼)。議員只有起立時才能發言(除非身體無法站立),一坐下就必須停止發言,除非議長再點名該議員發言。議長在高喊維持秩序或要打斷辯論時會起立。只有議長點名某議員發言時,該議員才能打斷他人的發言,原發言議員此時必須坐下,直到他人的打斷結束。因此,如果一位議員希望能表達自己的意見,重要的就是要「抓住議長的目光」。

英國偉大的議事規範制定者厄斯金.梅曾說:「平心靜氣與溫和節制是議會語言的特徵。」語言和表達須遵從一定的規範,因此確保議員遵守規則是議長的職責。不受允許的語言像是特別針對其它議員的侮辱、咒罵和粗話,以及指控他人說謊或是酒醉。多年來,議長曾經反對使用的語言包括像是:流氓、懦夫、蠢蛋、流浪兒、惡棍、豬玀、眼線和叛徒。議長會要求說出不受議事規範所允許語言的議員收回他的發言,一旦議員拒絕接受,可能會被要求離開議場或是停權。

最後,議場內不得攜帶公事包,議員在場內也不得閱讀報紙、雜誌、信件和其它文件。電子設備只有在靜音狀態才得攜入議場,議場內亦不准飲食。雖然議員通常看起來像是癱坐在椅子上睡覺,但事實上他們是湊耳傾聽設在椅子後方的小喇叭。奇怪的是,早在一六九三年議會禁菸之後,迄今議會入口處仍以公費提供鼻煙。

數百年來所訂下的下議院規則和程序,目前仍在持續修改。一九九八年所設立的「現代化委員會」廢除一些過時的規則,像是有關戴帽子的規定。規則和程序將會持續改變,但是下議院的精髓 - 自發性的辯論,讓所有的意見能夠呈現 - 將會持續下去。議長的責任就是在「秩序、秩序」聲中,確保此一精髓能夠在秩序井然的環境下發生。(國際新聞中心莊誠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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