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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設自治區 中央財政補助

2007/11/15 06:00

〔記者蘇永耀/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昨通過「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同意設立民族自治區,中央並應予財政補助。政院發言人謝志偉表示,做為台灣真正先住民,希望將來有原住民的總統及由原住民成立的政府。

一族一區 政院通過草案

行政院長張俊雄指出,聯合國在九月十三日通過「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明定原住民族應享有自治權等八類基本人權。陳總統即允諾並參照宣言揭示原則,簽署「原住民族和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文件,提七項承諾。

張揆說,實施原住民族自治,將是我國實踐民主政治重大里程碑,具體落實政府與原住民族的新夥伴關係。草案將送交立法院審議。

院會分別聽取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報告有關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在台灣的實踐情形;另在「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同意原住民族得成立自治區,實施民族自治,且自治區為公法人地位。

原民會指出,未來原住民的自治區,是以「一族一個自治區」為原則。自治區內的組織,除本民主及平等原則外,也可參考各族傳統制度自行設計;例如議行分立制、議行合一制或經理制等皆可。

自治區也享有依照自決原則,決定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及其自治事項的發展。成立自治區前所設置「自治籌備團體」,需先向原民會申請核定,並可請求中央或地方機關相關補助,及提自治區條例建議草案。

如遇自治區間、自治區與地方自治團體間的事權出現糾紛時,草案規定由行政院解決。但若是中央與自治區間的權限發生爭議時,則提高至總統府召開協商會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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