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案 法官:助理費非補貼立委薪資
高虹安與助理一審刑度
應專款專用於助理薪資 不得流用於公務上
〔記者溫于德、張文川、陳彩玲/台北報導〕台北地院昨天宣判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詐領立委助理費案,認定時任高辦行政主任黃惠玟是在高虹安的指示下浮報助理薪資,高與三名助理一同詐領十二萬餘元,判決指出,公費助理補助費是直接撥入助理個人帳戶,自當屬於助理的薪資,不是補貼立委的費用,應專款專用於助理薪資,不得流用於公務上。
「低薪高報」 詐領差價
北院認定,高虹安明知自己僅分別以月薪六萬二千元、七萬元、四萬六千元,僱用黃惠玟、陳奐宇、王郁文,卻指示黃惠玟分別向立院浮報三人月薪,詐領其間差價十二萬餘元,此金額亦即北院認定的不法所得。
至於加班費,北院認定加班費是以實際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並繳回部分供辦公室零用金使用,加班費是陳奐宇等四名助理實際應得的加班費,具有合法權源,屬合法請領的加班費,此部分並未詐領,判無罪。
北院合議庭審判長廖建傑、受命法官蘇宏杰、陪席法官王沛元判決指出,立法院編列的助理補助費用,屬於公費助理的薪資,包括酬金、加班費,都是由立院直接撥入助理的個人帳戶,既不是立委的薪資,也不是對立委的實質補貼。
公務花銷 仍屬「不法所有」
判決並引用前北市議員童仲彥的最高法院刑事確定判決見解指出,立委、民代不得任意以助理補助費,支用其辦公室或服務處等開銷,縱使以浮報人頭助理薪資的方式,將詐取的公費助理補助費用於辦公室或服務處等花銷,仍屬有「不法所有」的意圖。
北院指出,高虹安與三名助理以「低薪高報」方式,向立法院申報不實酬金,具有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的主觀犯意和不法所有意圖,不會因為將詐得款項繳回辦公室零用金後,實際由何人、如何保管、是提供辦公室使用,還是高虹安個人私用或其他用途,甚至事後有無歸還,而有所不同。
合議庭因此認定,高虹安利用職務上的機會詐取立法院的公費助理補助費,黃惠玟等三名公費助理也配合高虹安犯案,實屬不該,皆判有罪。
至於陳奐宇開庭時稱,高虹安曾教唆他和黃鈴惠刪手機訊息、銷毀電腦滅證。由於脫免罪責是本性,自己親手湮滅或教唆他人湮滅「自己」犯罪的證據,均不構成犯罪,因此高虹安這部分沒有刑責,加以黃鈴惠並未照做,因此台北地檢署未另分案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