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馬為前元首 仍應高度審慎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率團訪中,外界質疑馬此行會否與中方人士就國家主權議題交換意見,是否會觸犯刑法外患罪?多位法界人士認為,倘若馬是以民間人士身分與對方交談,即使談到「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等具爭議議題,只要沒有代表官方簽署條約,應尚在言論自由保障範疇。
若未簽署官方條約
應在言論自由範疇
刑法一○四條規定,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如為預備或陰謀犯,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未遂犯也處罰。
另刑法一一三條也規定,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則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曾任法務部調部辦事檢察官、現任伯衡法律事務所策略長的律師黃致中表示,馬此行會否觸犯刑法外患罪章相關規定,仍須視馬的言行而定。如涉及外患罪相關法條,其言行須符合「開戰端」、「領域變動」、「戰時械抗、通敵、不履行戰期軍需契約」、「刺探或洩漏國防秘密」、「未授權與他國訂約」等要件,才可能構成。
黃致中說,因我國憲法的領域仍包括中國大陸本土,只是治權僅限於台澎金馬,馬若與中國人士談論到「一國兩制」的制度議題,在我國憲法上也不會造成領域的變動,很難成立刑法一○四條之罪。
至於會否觸犯刑法一一三條,黃致中認為,倘若馬是以民間人士的身分與中國談論其政治主張,因不具有代表我國官方的身分,就算馬的政治主張獲得對方響應,也不算構成「約定」,否則任何民間人士與中國人士談論到政治議題,即成立「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可能會有無限上綱、侵害言論自由的疑慮。
但他強調,馬縱使無直接法律責任,以其前元首之身分,是否適合談論此敏感議題,仍應高度審慎,並非可以如一般民間人士,純粹以言論自由做為護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