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裁定民代貪污採實質影響力 學者肯定:能力越大責任越大
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民代貪污採「實質影響力」,即只要收錢施壓、請託、關說官員從事職務違法行為,即觸犯貪污罪。圖為最高法院大法庭。(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最高法院大法庭二日裁定民代貪污採「實質影響力」,即只要收錢施壓、請託、關說官員從事職務違法行為,即觸犯貪污罪。陽明交大科技法律學院教授林志潔肯定大法庭見解,並強調「能力越大、責任越大」,民代未來從事選民服務可依此框架而循,無須再動輒得咎,惟正本清源作法還是要透過立法解決。
林志潔:立院應盡速修法 正本清源
林志潔表示,司法實務上約七成的貪污罪被告是中低階公務員,因這些人的法定職權明確,容易入罪,但對於權力定義模糊的高階主管或民代而言,關說或施壓是否構成貪污罪仍莫衷一是,導致原本應該維護公正的司法,反而創造不平等的現象。依照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立法院應制定「影響力交易罪」或「民代斡旋罪」,惟至今五年仍束之高閣。
林志潔指出,為了避免法律適用的不公平一直存在,大法庭透過統一見解、扛起責任,值得肯定,未來民代應了解在議場外的選民服務行為,若收錢並施壓官員違法執行職務,且有「職務密切關連行為」,即會成罪。此外,民代不論有無收錢,只要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濫權假借職權機會圖利,亦構成貪污。
林志潔強調,大法庭創設出此框架,民代未來接受選民請託時,即有所依循,減少遊走貪污灰色地帶風險;至於未來「實質影響力」的規範客體是否會從民代擴及到政府高層,她認為值得觀察,畢竟「能力越大、責任越大」,才符合比例原則。她同時呼籲立法院應盡速修法,讓法條更為細緻與明確,以利公務員與民代遵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