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日日shoot》律師︰可用數位鑑識 輔助辦案
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 常見不起訴理由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高等檢察署統計,各地檢署近十年來偵辦營業秘密法案件需一五四.二日才能結案,不起訴比率高達六十四.一%,其中約八成是罪嫌不足,近兩成為撤告或逾期告訴,顯示這類案件的蒐證難度。律師蕭奕弘建議,可透過數位鑑識方式輔助辦案。
蒐證困難 不起訴比例逾六成四
為提升法院審理營業秘密法案件的裁判品質,司法院特別召開業務說明會,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張國勳於會中表示,在營業秘密案件的訴訟中,企業有無針對營業秘密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將是影響訴訟成敗的重要戰場。
企業有無合理保密措施 影響訴訟成敗
何謂合理的保密措施?張國勳舉例,若要進入某一個程式,需要設帳號、密碼;進出公司、無塵室或工廠時,規定不可以攜帶隨身碟,也不能帶具有拍照功能的手機,以及進出人員要做安檢等;企業也可對傳送電子郵件設下辨識「關鍵字」的阻擋功能等。
曾任台北地檢署智財及電腦犯罪專組檢察官的律師蕭奕弘指出,營業秘密法案件之所以偵辦耗時且蒐證困難,原因在於,首要釐清被害企業的哪些資訊遭不法取得、洩漏或使用?由於取得資訊的過程往往是隱晦的,例如可能透過網路或儲存媒體下載,偵查過程即需透過數位鑑識的協助,釐清行為人身分;如果是員工從內部竊取,則須仰賴偵辦人員抽絲剝繭才可能還原案情輪廓。
一般司法實務上,擁有營業秘密的公司或所有人,對侵害者提起民事侵權訴訟或刑事告訴時,法官及檢察官會評估相關資訊或技術是否符合「秘密性」、「經濟性」,以及「有無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等三項要件,這些都是評估商業機密是否能受到營業秘密法保障的標準。
蕭奕弘也建議,針對有經濟價值的商業資訊,企業就應做好合理保護措施,例如透過數位資訊系統控管可接觸的人員,並與員工、合作夥伴簽署保密協定,確保被取得或使用的資訊能符合營業秘密法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