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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張安樂成罪關鍵在顛覆叛亂有無具體證據

(記者錢利忠攝)

(記者錢利忠攝)

2021/03/31 05:30

〔記者王定傳、錢利忠/台北報導〕「白狼」張安樂昨被高檢署以涉犯內亂、外患罪及國安法的他字案被告傳喚調查。法界認為,成罪與否的關鍵,還在於有無張安樂具體實施強暴脅迫等手段,發動顛覆政府等叛亂行為的證據,或接受中國資助或指示,在台發展不法組織等作為。

律師鄭遠翔表示,張安樂聲稱要在台發展「紅色隊伍」,其言論固有「成立組織」之意,但「宣揚和平統一」只是一種政治性主張及言論,其地位與「主張台灣獨立」一樣,受言論自由保障;至於「陣前起義」,雖有「革命或反叛」的味道,但終究不是明確且具體的叛亂行為,非刑法內亂或外患罪所能介入的範疇。

鄭遠翔說,要構成「內亂罪」首先有具體的行為,即「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例如持武器攻擊或佔領政府機關,單純的思想(例如主張台灣與中國統一等),不在法條適用範圍。若要成立「外患罪」,必須要有證據顯示「通謀」行為存在,且其目的在於侵蝕我國領域;舉例來說,有明確證據顯示當事人和敵國掌權人士,在具體策劃行動攻佔我國政府機關。

至於張安樂有無可能觸犯國安法?鄭遠翔認為,如果有明確的證據顯示,白狼是受到中國政府的指示或資助,在台灣發展有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組織,擾亂社會秩序,造成人心不安,即有可能以為中國發展組織罪嫌論處。

北部某不具名檢察官分析,陣前「起義」,勢必涉及強暴脅迫等非法手段,造成「暴動內亂」狀態,那就要回過頭釐清,發動的主觀動機是否與意圖變更國憲或顛覆政府有關;倘若動機並無關顛覆政府,則改朝涉嫌煽惑他人犯罪、妨害秩序等其他罪名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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