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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生寄宿教練家遭毆傷 監院糾正花蓮縣政府、花蓮高中

2016年國立花蓮高中外聘教練打傷寄宿學生,監察院糾正花蓮縣政府、花蓮高中與宜昌國中。(資料照,記者花孟璟攝)

2016年國立花蓮高中外聘教練打傷寄宿學生,監察院糾正花蓮縣政府、花蓮高中與宜昌國中。(資料照,記者花孟璟攝)

2023/08/16 15:58

〔記者楊丞彧/台北報導〕2016年國立花蓮高中外聘陳姓教練指稱寄宿家中的高二生沉迷手遊,違反其生活管教,遂持拐杖毆打成傷,並摔毀手機,後經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拘役50日。監察委員葉大華今(16)日表示,花中聘用契約不符規定且無法釐清違約責任,處理本案有延遲通報、調查及程序均涉有違失,花蓮縣政府涉有督導不周等情,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本月10日通過其調查報告,糾正花蓮縣政府、國立花蓮高級中學與花蓮縣立宜昌國民中學。

調查指出,事發後花中教師評審委員會逕予決議同意陳師「請辭」,又因誤以「兼任教師聘約」聘用陳師擔任「兼任外聘運動教練」,未於聘約明定其義務,導致事發後難以釐清違約責任;宜昌國中未妥適審酌相關行政裁處及司法判決結果,連2次錄取陳師擔任全時代課教師,教育部「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亦查無紀錄,花蓮縣政府均督導不周,使學生陷於受暴風險。

葉大華指出,經監察院調查,花蓮高中誤用法規,導致案發後難以釐清責任。此外,花中於2016年10月召開教評會,逕予決議同意陳師「請辭」,相關程序未完備,造成延宕處理時程並衍生爭議。而校方又以本事件非發生於校內,且為下課後於私人住家發生為由,認定非屬教師法規範範圍,致使學生遭誤解後嚴重身心創傷而轉學,陳師卻得以「請辭」轉任宜昌國中,花蓮高中涉有違失。

調查亦指出,宜昌國中未妥適審酌相關行政裁處及司法判決結果,亦未查證陳師具結之教師甄選切結書是否屬實。該校教評會則認定,花蓮地院判處相關刑罰,屬私領域範疇,故不適用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故陳師符合代理教師應考資格,獲該校續聘全時代課教師2次。

葉大華表示,衛生福利部認定陳師之懲戒係強迫學生接受處罰;又花蓮地檢署亦認,如社會上擔任教練、師長之人均以此種態度、方式管教學生,對於兒童、少年之傷害嚴重,實屬難以想像。然該校未能就此妥適評估,恐陷學生於受暴風險中,洵有疏失。

葉大華也說,本案證人指訴,該生遭毆後隔天到校無法安坐,學校老師毫無反應,也未立即通報。依規定本案應適用「法定通報」,惟花中2016年10月17日知悉後,遲至同年月19日始採「一般通報」為校安通報,不符24小時內應完成法定通報之時效規定;且經花蓮縣政府告知後,校方始進行責任通報(社政通報),但縣府認定通報均符規定,尚未構成「無正當理由」,故無依法裁處作為,認事用法顯有違誤,花蓮高中及花蓮縣政府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均涉有違失。

調查也指出,陳師收容學生,未告知校方;另監察院赴宜昌國中調查結果顯示,該校學生反映曾遭體罰等情,均有未當。

監察院諮詢專家意見指出,體育運動教練和指導學生之間通常屬於師徒制,確實存在權力不對等關係,更因教練掌握指導學生參與競賽的機會,亦可能發生教練利用權勢逾越與指導學生之間的合理的行為界線,進而侵害其受教權及發展權。大專院校體育相關科系、教練師培體系及單項運動協會教練證照訓練及繼續教育課程,應納入兒童權利公約(CRC)與兒少權法課程,培力運動教練專業知能。

專家也表示,有關各類運動教練涉及違反兒少權法、性平等違法法令案件,尚缺乏專業自律機制進行監測,建議體育署研議建立跨各單項運動之體育運動教練仲裁或紀律(倫理)委員會,或「建立同儕通報義務制度」,受理各類運動教練涉及違反兒少、性平、教育行政法令案件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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