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因應電動汽車增長,立法院院會今(15)日三讀通過「停車場法修正案」,明定公共停車場應設置充電專用停車位及設備;另禁止未符規定的車輛占用停放於孕婦及育兒者停車位、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
三讀條文增訂第27條之1,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設置比例、充電設施設置標準、推動輔導、補助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另,三讀條文規範,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的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若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三讀條文明定,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或車輛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識別證明或未符合規定之車輛不得停放。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
民眾黨團立院總召邱臣遠今日表示,根據國發會發布的台灣2050淨零碳排政策,目標2030年市售電動車輛要達到30%、2035年要到60%、2040年必須達到100%,目前電動車掛牌牌數不斷上升,但政府建置公共充電樁進度太慢,緩不濟急、且數量不足,還經常發生非電動車佔用充電專用停車格的問題,不僅妨礙電動車權利,也將低國人將燃油車汰換成電動車的意願,顯然與2050淨零碳排政策背道而馳。
邱臣遠說,為保障電動車主合理使用充電設備的權利,民眾黨團因此提出修正草案,相信可以進一步保障電動車充電的權利,營造電動車友善環境,進而提升電動車的使用率,落實節能減碳的環保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