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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瑜二度聲請停止執行罷免投票 法院駁回

韓國瑜二度提暫停執行罷免,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度駁回。(資料照)

韓國瑜二度提暫停執行罷免,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度駁回。(資料照)

2020/05/22 13:05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高雄市長韓國瑜本月再度出招,遞狀「聲請停止執行中選會4月17日的罷韓公告」,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基於韓未待訴願機關作成決定等理由,今裁定駁回,可抗告。

對此,高雄市新聞局長鄭照新強調,市府與市長專注水情勘查,並請市民朋友隨時關注市府公布官方訊息,其餘政治相關討論暫不回應,司法案件相關尊重律師意見。

裁定指出,中選會原處分早在今年4月17日作成,依選罷法相關規定,罷免案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20日起至60日內為之,可知系爭罷免案至遲應於今年6月16日前投票。

然而,韓國瑜卻遲至今年5月11日才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及申請停止執行,並於第二天就以受理訴願機關故意怠於審查、救濟不及為理由,向北高行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

故時間上的急迫性,顯然可歸責於韓國瑜自身延宕所致,故難認有情況緊急而須即時由北高行處理的必要;且在有限的時間及資訊下,本於法律保留原則及言論自由的維護,難以認定有韓國瑜所稱「原處分顯有違法」的情形。

此外,韓國瑜的服公職權利、名譽權及任期並未因原處分作成而受影響,故韓國瑜所稱服公職權利、名譽權及任期是否會受到影響,端視罷免案的投票結果是否通過。

至於韓國瑜又主張,原處分作成已停止高雄市政府轄下所有公務人員及臨時人員的任用、遷調,可能因此造成各公務機關相關行政任務的推動,因人力短缺而受延宕,也造成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利及個人工作規劃受影響等情。

合議庭認為,均不屬韓國瑜主觀公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即時所受侵害,也不符合行政訴訟法所定停止執行的要件,故不予准許。(13:27更新,高市府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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