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政治力介入原住民媒體 時代力量提修法
立法院時代力量黨團提出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立委高潞‧以用、總召徐永明、黃國昌(由左至右)希望能將其名稱修正為原住民族文化傳播法。(記者黃耀徵攝)
〔記者蕭婷方/台北報導〕原住民電視台開台至今十二年,由於仰賴政府公務預算、董監事遴選也未明文規範,屢遭質疑有政治力介入。為保障原民傳播權,時代力量今早提出「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將法案正名為「原住民族文化傳播法」,並明文規範原文會成立、營運適用規定。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今在立法院召開「正名,原住民族文化傳播法─保障原媒獨立自主」記者會。
原民台自二〇一四年脫離台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轄下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取得經營權,隨後人事大幅受國民黨控制。
此外,原民台經營權轉換,原文會曾爆發撤換電視台董事長、執行長、台長引發爭議,專業度備受質疑,而電視台員工也大幅撤換三分之一,甚至任意解雇員工;加上原民台缺乏《原視法》與《原住民電視台製播準則》,遭批「電視台人治已凌駕法治」。
時代力量黨團總召徐永明表示,有鑑於原文會和原民台屢遭政治力不當介入,有損原民媒體獨立自主,才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
時代力量立委高潞‧以用曾為原民台記者,她舉自身為例,以前採訪原民會新聞,報導一出來,懲處就下來,指原民台開台至今,民代或政府都會透過各種方式,如凍結預算,影響原民台獨立自主運作。
依時代力量提出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重點除將法案正名為「原住民族文化傳播法」,並規定董監事遴選、執行長徵選須公開透明,且工會代表董事不需接受審查等組織章程。
為確保節目製播的獨立性、維護新聞自主,草案也明文保障原文會穩定財源,規範政府應每年捐贈固定比例;並明定原文會執行長應與各部門,共同制定新聞與節目製播公約,並得列為團體協約內容。
由於原民台扮演原住民專屬及使用族語的傳播角色,草案也增列原文會製播節目使用語言比例。
此外,為確保原住民族及一般大眾的收視權,草案也明定原民台為「必載」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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