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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三讀通過 退休年資合併最高35年

    立法院院會24日三讀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4條修正條例草案,立法院長蘇嘉全敲下議事槌。(記者廖振輝攝)

    立法院院會24日三讀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4條修正條例草案,立法院長蘇嘉全敲下議事槌。(記者廖振輝攝)

    2016/05/24 09:50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立法院今(24日)三讀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案」,明訂曾辦理退休的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及85年2月1日後轉任之軍職人員,再任或轉任學校教職員二次退休,與前一次年資合併計算,最高只能累計35年。

    由於公教退休、退職人員領退休金,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二度退休,依現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只能合併計算服務年資最高35年。

    但司法院在2015年6月18日釋字第730號認為,該條文侵害憲法的財產權與法律保留原則,宣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違憲,至遲在屆滿1年時失效。

    為趕在6月18日法律條文失效前,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本修正案,將原本僅在施行細則中的規範,提升到法律位階;修正案完成三讀,成為蔡英文總統就任後,立法院第一個通過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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