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何必聽到監聽就抓狂

台北市長柯文哲。(資料照,記者涂鉅旻攝)台北市長柯文哲。(資料照,記者涂鉅旻攝)

◎ 林裕順

柯P對於警方追緝開槍殺人逃犯案件,認為已知道嫌疑人,還叫警方等二天沒道理,主張監聽應該「分級分類」等等,遭朝野陣營冷嘲熱諷。

司法院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大法官要求:「人民權利受侵害或限制時」,「立法者依據所涉基本權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或各項可能程序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制定相應之法定程序。」亦即,檢警辦案隨著限制權利的輕重程度、事態緩急,法官「他律」控管有無、規範密度高低應有不同。

同樣地,監聽對於個人權益的可能侵害,包括當事人間彼此對話內容、溝通用語等「通訊秘密」,通訊有無、對象、時地、長短等「通聯紀錄」,或者電信用戶名稱、號碼、地址等「使用者個資」。可是,監聽修法立委卻是「一招半式闖江湖」,人云亦云「令狀原則」,未能依據前述權利種類、輕重程度「分級分類」,卻是僵化地要求法官「事事」把關、「獨掌」審核,並未遵守大法官輕重緩急「因事制宜」,以及法官、檢警「職權分立」等等規範要求。

同時,對照美、日等國監聽法制「令狀原則」的規範論理,重點並非在於法官獨掌、事前審核即可保障人權,而是監聽過程偵查權力是否能夠有效控管,例如監聽時間長短、在場監督、事後通知等等合理規範,方符憲法「告知」、「聽聞」正當程序基本要求。試想,我國先前監聽實施,均經法官核發令狀,實務運作仍有「馬王政爭」的監聽爭議。

另如本次警方追緝凶惡人犯之緊急情況,若僅鎖定特定對象的「通聯紀錄」、「使用者個資」,無涉通話內容、秘密通訊等基本人權重要核心,卻要一體適用「通訊保障監察法」之重罪原則、最後手段等等,或雖立委修法「自我感覺良好」、「超美、趕日」,卻是東施效顰、不倫不類。

台灣監聽現制對於急難救助,或是自殺、失蹤人口協尋等,攸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案件,並無法律依據可調取通聯紀錄,易引民怨、法律爭議。參考美、日法例,於當事人同意以及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人命救助情形,均可調取「通聯紀錄」或「使用者個資」,方得衡平權利保障與公共利益。

(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刑事系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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