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菸害檢舉,不須檢具違規人個資

◎ 葉昱呈

拜讀二日「菸害檢舉,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問清楚個資,不合理」投書,對辛苦協助學校推動菸害防制工作的生輔人員,致上感謝及敬意,不過,檢舉菸害並不須檢具違規人的個資,澄清如下:

依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官網「菸害防制問答集」所示,檢舉各類菸害違規案件,請提供被檢舉人 (違規人)相關違法事證(數位照片、錄影檔案)、違法事實、時間、地點及項目,並未要求檢具違規人的個資。

衛生局稽查人員不具司法警察權,進行行政稽查時,亦常遇違規人拒絕出示身分證件,但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行政裁處書應記載受處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等事項,一旦無法確認違規人之身分及個人資料,即無法開立裁處書以裁罰違規人。

《行政罰法》第三十四條第四款也規定,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違規行為人,當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查證身分。因此,衛生局稽查人員如此情形,仍會會同警察人員強制查證對方身分。

綜上,檢舉人即使無法取得菸害違規人的個資,仍然可以檢具事證,向當地衛生局檢舉,衛生局將依事證辦理行政調查及後續裁罰或實地稽查輔導。

(作者是衛政公務員)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