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疏減訟源減輕負荷 以慰李法官在天之靈

◎ 趙萃文

士林地院一名李姓法官因案件壓力墜樓身亡,才引發輿論譁然,近日又傳出某法院書記官過勞,導致蕁麻疹發作,發燒住院最終敗血症併發肝腎衰竭過世。依法務部統計年報,近三年告訴、告發等刑事案件,為十年前二倍有餘。日本人口為我國五·四倍,然直接向檢察官告訴、告發之案件僅有我國四分之一,顯見如何處理我國司法濫訴問題已是迫在眉睫,筆者有數點建議。

首先,基於人人皆可能無由被訴犯罪,為保障國人免於任意被追訴犯罪的人權,自應限制檢察官不得任意啟動偵查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規定,知有犯罪嫌疑應即開始偵查的立案標準,對被告的有罪心證至少應達相當犯罪嫌疑的程度,方可分「偵案」正式啟動偵查程序,否則應逕以他字案行政簽結。各地檢署皆應成立立案審查中心,由專股人員負責快速處理刑事濫訴案件。

再者,為防止濫訴並保障被訴者之自由與名譽,可修法要求告訴、告發應強制律師代理或應先行付費,俟檢察官起訴時,則全額退還;對有經濟困難者,得請求法律扶助及訴訟救助暫免繳費,以兼顧人民訴訟權的維護。

其三,放寬檢察官職權不起訴及緩起訴限制,按若干案件完全不具公益性質,且告訴人心態上明顯係「以刑逼民」欲求取高額賠償者,允宜讓檢察官無須徵得被告同意即可逕行簽結或職權不起訴,讓法律秩序早日安定。亦可模仿德國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三條職權中止偵查之精義,修法賦予檢察官得以部分案件「不具公共訴追利益」為由逕行不起訴,使人民慎行訴訟權,讓檢察官能採更具效率的作法來終結不具公益、不具訴追利益的刑法「微罪案件」,實有其必要性。

最後,司法人員過勞問題存在已久,顯示這個社會充斥混亂,犯罪未見減少,制度未見改善;今之視昔,恐亦猶後視今,令人不勝感慨在死刑存廢擾攘的現今,司法人員生命價值竟不如殺人重罪殘暴惡極被告受重視!

綜言之,基於國家司法資源有限及減輕司法負荷,刑事訴訟應適度引進收費制,大幅放寬檢察官職權不起訴,引進德國刑訴法第一五三條不具公益不起訴等,細節上仍有很多配套措施,謹以此文拋磚引玉,作為減輕我國司法重荷的開端;期能真正達成有效抗制犯罪,同時讓無辜被告能免於訟累,心存不良者無法藉由刑事濫訴以謀利。(作者為大學助理教授、輔大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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