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大法官救過去 立委救未來

◎ 蔡尚謙

藝人黃子佼因去年METOO事件後獲緩起訴,引發社會議論,陸續有其餘涉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之消息傳出,演藝圈已串連發聲,連署訴求修法加重刑責,並對犯罪者建檔及強制輔導治療。

對加害者加重嚴刑峻罰是否有效,法制面恐須仔細評估。從另一角度,METOO被害人的權益方面,比如「追訴權時效的適度延長」亦應被重視。

未成年兒少遭妨害性自主犯罪,往往因年幼而不自知遭侵害身體自主權,直到成長受教育才驚覺受害,卻因長年無法說出口,最終鼓起勇氣提告時卻已超過追訴期。近年如高雄體操女選手案及台中資優班女學生遭性侵案,皆是顯著案例。

以上案例皆發生在二○○五年刑法修正之前,當時對妨害性自主犯罪的最長追訴期僅有廿年,致許多被害人好不容易才尋求司法救濟,卻因刑法追訴期而抱憾,不得其門而入。但依學者研究及外國統計資料顯示,多數性犯罪被害人需要數十年(平均廿多至卅多年)才能正視傷害、向信賴的人訴說、最終敢於提告。

大法官今年三月廿五日公布一件受理案,該案是二○○五年前的妨害性自主案,一路經地檢署不起訴、法院駁回交付審判後,當事人聲請「釋憲」(即現制下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獲憲法法庭受理,接下來將進行審理。大法官開了一扇可能的救濟之窗,接下來仍須社會更多的討論,盼能有好結果。

大法官針的釋憲所救的是「過去」的被害人,而現今刑事追訴期最長是卅年,是否足夠,亦有討論空間。況且妨害性自主被害人,除了刑事追訴期,亦有民事求償的問題,而民事時效更短,須在受害人「知道後兩年」、「事發後十年」,但性犯罪的被害人常須多年才能說出口,民事時效顯然更應修法適度延長。因此立委們的修法是面向「未來」的受害者,讓眾多兒少、被害人獲得保護。

如上所述,大法官救過去,立委們救未來,兩者並行不悖,且皆應受到社會更多關注,好讓這波METOO討論熱度,正向切題討論,對被害人的權益有更實質協助與救濟。

(作者為執業律師、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法案評鑑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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