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同樣詐領助理費 為何判刑大不同?

◎ 田豐文

三連霸南投縣議員的曾振炎,任期內利用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費一九九萬餘元,遭地院判刑三年半,嗣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改判七年半,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前立委王淑慧被控新北市議員任內,透過人頭帳戶詐領助理費三百萬元,遭新北地院判刑九年,高等法院改判五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同是縣市議員,同是詐領助理費,詐領金額也差距不大,為何四個一、二審法院的「量刑」會差這麼大?南投地院與新北地院量刑相差「五年半」,南投地院與台中高分院量刑相差「四年」,新北地院與高院量刑相差「四年」,台中高分院與高院量刑差「二年半」。人民嘲笑法院判決「初一、十五不一樣」,以這兩件案例而言,確實如此。

司法院不斷研討並擬定各種犯罪類型的「量刑參考準則」,就是為了避免犯罪事實差不多,量刑卻差很多的現象,不料結果依然是法院各行其是,似未發揮參考效果。

老實說,不論單一犯罪處刑或數罪的合併定執行刑,只要在法定刑範圍內量刑,法官即可躲在「依職權自由裁量」的保護傘下,不受苛責究責,但受傷害的卻是整體司法公信,法界應該省思。

(作者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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