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永續海洋是海洋國家的金山銀山

◎ 墨客

上月十五日,中國漁民駕駛三無船舶擅闖我國水域,遭海巡署取締而翻船,導致兩名漁民喪生,因而在兩岸間引起軒然大波,海巡署與中方代表閉門開會並無結論。至今各黨猶仍陷於「執法過當」與「應捍衛執法」之爭辯,但卻忽略潛藏其中的「海洋保育」問題。

中方主張台灣非人道對待於大陸漁民,但卻不追究中國人民對海洋的環境倫理:中國的抽砂船自一○五年到一一二年間進入我經濟海域或禁限水域共抽取走高達二四六○○立方公尺的海砂,毫不顧及海底砂層結構的變動以及離島地區淺灘生態系的崩毀。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卅八條中明定,「開發海島周圍海域的資源,應當採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不得造成海島周圍海域生態環境的損害。」同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即便是「依法」在嚴格保護海岸線範圍外開採海砂,也應採取嚴格措施以保護海洋環境。故對岸實得依同法處以抽砂業者每公尺至少五萬元人民幣的罰緩。但因現今兩岸分治,對岸實可宣稱是基於保育海洋而退讓其執法管轄權,而我方可依據「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法」來對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的中國抽砂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中方宣稱兩岸同屬「一中」,但卻未在保育漁業資源上展現一體性:在每年的休漁期間(五月到八月)內,中國漁民會進入我經濟海域或禁限水域捕撈;每年平均有高達一三二四艘漁船遭我方驅離、五十六艘遭我方扣留(自一○五年到一一二年)。

漁業資源的高度流動性,使得其保育成效須以跨區的措施來達成,所以尊重台灣現有所採取的禁制措施,並以此事故來開啟共同打擊海峽中「非法、不受規範、未回報」(Illegal, Unregulated, Unreported, IUU)漁捕的政策之窗,方為明智之舉。

至於我方,除在此次事件中堅持捍衛執法管轄權外,也應化危機為轉機。目前海巡署僅在中國漁船的違規越過禁限水域線時,方採強制處分作為,但兩岸漁民卻常於水域線外發生作業糾紛。因之,由漁業署積極地與對岸協簽訂水域外漁場使用的臨時協議,並宣稱「在過渡期間內不危害或阻礙最後協議的達成」,以減低對岸疑慮,並避免兩岸的漁事糾紛動輒上升到意識型態對抗。

無論是實際統治中國的中共,或有效管轄台澎金馬、東沙、與南沙太平島的我國,無疑地均是海洋國家。雙方既都依賴海洋生存,就應貫徹執法以保育海洋,而先尊重一個分裂、分治的執法現實,也才有可能進一步去保育共同的海洋。

(作者為前政大外交系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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