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請問立委/虐童致死與縱火釀46死 誰更該死?

◎ 趙萃文

針對虐童命案,國民黨籍多名立法委員配合輿論提案修法,包括殺害十二歲以下幼童一律處無期徒刑或死刑,違犯刑法第286條虐童遭判徒刑者不得假釋,施虐十八歲以下未成年致死,比照殺人罪可處死刑等。

但針對虐童、殺童一律處死,在法理上存有幾個問題:倘若保母、父母主觀上是出於殺人故意而虐童,就應直接適用刑法殺人罪,根本不應適用第286條虐童罪論處,修法改為適用虐童罪,反而是輕縱罪犯,多此一舉。

其次,虐童致死固然極為可惡,惟現行刑法強姦殺人、強盜殺人、擄人勒贖撕票等,皆可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徒刑,尤其近來受兩公約影響,實務上最高法院極力迴避死刑,陸續產生多個判決,諸如殺人主觀上出於間接故意不得判死,患有精神病被告不得判死等,就以高雄城中城案造成46死被告黃格格為例,最高法院亦維持二審依間接故意殺人判無期徒刑定讞。依此脈絡,若是出於間接故意而火燒幼稚園、精神病患殺害幼童,或如年初發生的國中生遭同學刺殺,能否處死刑,即有爭議。

再則,在逃避多年後,憲法法庭終於直面面對「死刑是否違憲」爭議,針對王信福等37件死囚釋憲案定於4月23日開庭辯論,極有可能模仿德國刑法逕自宣告死刑違憲,或將刑法及特別法中大部分得宣告死刑罪名宣告違憲,則國民黨立委針對虐童大動作修法處死,是否會立即被憲法法庭推翻?值得關注。

孩子若不快樂,大人的一切奮鬥都是白費。這是數年前的一則選舉廣告,亦為家長心聲。然而,台灣的兒童快樂嗎?人權是否受到應有的保護?教育文化與社會環境是否符合他們的願望?民國99年通過民法第1118條之1、刑法第294條之1修正案,宣示孝道扶養義務不再像傳統儒家觀念那般僵化生硬,而是依個案實際情形作彈性處理,喚醒為人父母者角色。傳統以來「天下無不是的父母」觀念為之一變。

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我們迫切需要的是集體的社會文化認知,也就是建立對兒童生命、自由與尊嚴的尊重態度,將兒童福利的思維方式,由成人觀點轉化為以孩子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點的原則,始為正辦,立委們必須慎思。 

(作者是大學助理教授,輔仁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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