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從法制面解決地方議員助理費問題

◎ 陳劍賢

地方民代公費助理待遇廿四年未調整,但過去廿四年來,基本工資調漲七次、軍公教調整六次、消費者物價指數超過百分之卅;各地方議會咸認為議員助理費廿四年未調整,對議員助理實在非常不公平。

地方議員公費助理法令,僅見民國八十九年制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規定,其有關公費助理直轄市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至八人,其他縣(市)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至四人。前項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台幣二十四萬元,縣(市)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台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基法》之規定,以保障其權益,以現行最低工資每月新台幣二七四七○元計算,縣(市)議員聘用公費助理三人,則超出法定八萬元額度,除非議員自付超出額度,否則不符政府保障勞工基本權益,因此亟需修法提高公費助理費用額度。

地方議員的職責除反應民意,監督縣(市) 政外,其核心工作為制定地方自治條例及審核地方預算,但令人遺憾的是,大部分議員本末倒置,大部分心力投注在各單位工作質詢上,至於訂定地方自治條例及審核地方預算上,很難有置喙之餘地,揆其因係大部分地方議員法律及會計素養不足,因此筆者誠摯建議地方議會助理法制化,將助理資格提升至大專畢業以上程度,協助地方議員制定自治條例及審核地方預算,不再只是穿著議員的背心跑攤而已,打造議員及公費助理專業的形象。

適值提議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條例的時機,建請內政部召集各縣市議會及中央相關部會,修正業已實施廿四年的上開條例,並完成地方議會公費助理任用條例法制工作,形塑地方議會係專業、為民喉舌的議會。

(作者為前台東縣議會秘書長、現任美和科大社工所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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