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88億洗錢獲緩刑 法院輕判助長詐欺犯罪

◎ 李震華

警方在去年破獲巨大的詐欺集團洗錢機房本部,引起社會極大關注,該集團以匯款洗錢詐欺,不法所得高達八八億元,但法院將機房廿名共犯分別判處六個月至一年二個月徒刑,且全部緩刑四年,與社會期待有極大落差。媒體報導指出「過去有多件國人在國外詐欺被押解返台案例,但多數刑期都在數月至一、二年不等,且大半能易科罰金,讓基層警諷刺表示『與其說回來受審,不如說是回來享福。』」

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廿二日痛斥我國針對洗錢與詐騙犯的縱容,已到了民眾難以忍受且無以復加的地步。根據刑事局統計,二○二三年一整年民眾「被詐騙」金額累積達八八.七八億元,創史上新高,數字驚人。其中詐欺、博弈…等各種犯罪的最終銷贓管道就是洗錢,也是一般民眾對這次輕判無法接受的主因!

本會與民意站在一起,共同譴責法院的輕判。法院貴為人民所信賴、維護社會安全、法治國家的終極單位,但目前看似卻未能善用法條喝止犯罪,屢屢量刑太輕、甚至以「緩刑」輕放這些洗錢、詐欺犯,犯罪成本遠低於不法所得,讓犯罪份子無所忌憚,惡行橫生。

不具名的司法警察官向本會透露「我們很努力抓,但法官卻輕放,讓警察辦案辦得很無力,更重要的是,社會還以為是警察辦案不力,造成我們的社會形象差,明明我們很努力抓人,但放不放人、怎麼判,我們實在無權過問。」

本會更在實務研究發現,居然有相當高比例的詐欺或洗錢的正犯、共犯,不管涉犯多少條罪,都會以競合原則成為一條罪,加上只要坦白罪行,最終,法院再利用緩刑的方式,讓這些詐欺、洗錢犯脫身,免去牢獄之災。連緩刑都替犯人想好,更遑論加重詐欺明明有「組織犯罪」等法條可使用,但法官就是不太更新思維,不去適用新法條以加重刑度。

本會調查,自一○六年四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後,詐騙集團犯罪會同時構成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的參與犯罪組織罪和刑法第三三九–四第一項的加重詐欺罪,讓法院對詐欺集團成員,可以透過組織相互利用的共犯關係來加重承擔組織連續犯罪所累積的罪責(罪惡),以加重刑度。但在司法實務上,法官鮮少體認、運用這樣符合民意期待加重刑責的修法方式來判決,仍是以舊式的思維來做判決量刑,讓不法之徒逍遙法外,恐是詐欺犯罪率節節高升的主因?

本會表示,詐欺與洗錢已經來到歷史新高,若是法官們仍保持舊有的固化思維,顯然無法平息民怨,更有違民意修法之嚇阻犯罪的美好立意。

(作者是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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