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社維法條文落伍 難擋虛假訊息

◎ 羅承宗

當代民主開放國家,飽受各種虛假訊息的侵擾肆虐。虛假訊息不僅對憲政民主秩序、甚至對民生經濟都產生莫大負面影響。法國艾克斯馬賽大學法學榮譽教授彭惕業(Jean-Marie Pontier)於二○一九年來臺演講時,即提出法國學者創造單字「有毒的訊息 infotox」(結合「訊息」information 和「有毒」toxique)用以形容遭操縱的資訊。

以「晚安小雞案」為例,誠如日昨吳景欽教授投書貴報所示,本案僅能以社維法第六十三條「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理,僅能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更離譜的是,這個條文從一九九一年最原始版的社維法以來就原封不動地沿用至今。再進一步溯源分析,檢視當年立法說明,又大方承認係參考「違警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禁止散佈謠言,以維持公共安寧」而來。換句話說,面對各種虛假訊息攻勢的席捲而來,台灣居然仍繼續沿用一九五○年代違警罰法時代、陳舊古老的散佈謠言條款,來當作對抗虛假訊息的最常用的法制武器。法律效果輕到卑微、法院裁定過程曠日廢時且不罰率又偏高。整個操作結果,令國人不忍卒睹。莫怪「有毒訊息」橫行依舊,民怨高騰。

新國會,新氣象。與其殫精竭慮跟行政部門搞焦土對抗,倒不如更積極把精力花在法制的檢討與革新。包括社維法謠言條款在內,有太多年久失修的法律,亟待本屆國會深入研究、並提出具有時代性的修法或立法對策。

(作者是南台科大財法所特聘教授兼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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