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行政罰太輕/網路造假應改處刑罰?

◎ 吳景欽

網紅晚安小雞,在柬埔寨拍攝於詐騙園區遭毆打與逃出之影片,卻傳出是自導自演,經柬埔寨警方以煽動歧視、提供虛假申報及非法干涉公共職能行使等罪為訴追。同樣行為若在台灣,是否有罪可罰?

於我國刑法,針對散佈不實資訊的處罰,主要以涉及個人法益保護為核心。如散佈不實訊息,致侵害個人名譽與信用者,可以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論處。又或如以不實消息為詐術手段,使人交付其物,則可以詐欺罪處。至於散佈不實消息,若有涉及加害公眾安全者,則可以恐嚇公安罪論處。

若僅是單純散佈不實消息,只有涉及特定領域,才有刑罰規定。如意圖影響民生必需品的交易價格而散佈不實資訊,依刑法第251條第3項,可處兩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廿萬元以下罰金。而在特別刑法,如於食品、傳染病、災害等事務,因涉及民眾的生命、身體、自由等權利,亦會有相對應的刑事處罰,如散佈傳染病疫情的謠言而足生損害公眾者,依據傳染病法第63條,可處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晚安小雞在柬埔寨虛偽製作被綁脫逃影片且公布於網路,是為了追求流量,但因未有涉及個人權利侵害或財產利益獲得之事證,基於罪刑法定,此單純造假影片,就算其心可誅,卻無刑法可為處罰,僅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即散佈謠言足生損害公共安寧,來處以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之罰鍰。而依刑法第7條,本國人在外國犯罪,必須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徒刑之罪,且我國及行為地國皆有刑事處罰,才為我刑法效力所及。這意味著,晚安小雞在柬埔寨遭判決而驅逐或服刑完畢回台,在我國仍屬無罪之身。

面對網路不實訊息日增,特別是為了衝流量而無所不用其極的造假手段,若僅能科以行政罰鍰,似難遏止風氣,故應考慮入罪化之可能。惟在所謂謠言、不實訊息、公共安全等,乃屬極不確定的概念下,馬上得面臨是否符合罪刑明確及言論自由的敏感神經,立法者恐仍得深思熟慮。

(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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